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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4/26 20:22:00
                            

来源:法治利川

案情简介

李某(女)与王某(男)年登记结婚,结婚当年生育一女,取名为李王女,婚后于年共同修建一层房屋一栋,年4月,二人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对共同所有的房屋分割事宜进行了如下约定:“房屋归女儿所有,双方暂无去处可以暂住,如双方另行分配,必须搬出”。此后,李某带着女儿生活一直居住在该房屋,王某居住了3年之后外出打工搬出。

年,该房屋已成为危房,李某母女拟对房屋进行翻修,王某要求女儿为其解决住处后才能动工。年5月,经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李王女、李某、王某三方达成了如下协议:“父母双方都要协助把房屋建起来,房屋建好了,如果父亲没有房子住,女儿在市区给父亲购买一套90-㎡的房子,如在13个月内没有给父亲购买房子,则父亲有权居住翻修后房屋的任意一层”。

年6月,翻修房屋开始动工,由李某筹集资金余万元,将房子翻修成五层。由于李王女未在13个月内给父亲购买房子,王某要求搬进新房居住,李王女认为父母感情不和离婚多年,且双方积怨很深,居住在一起不适合,母女二人坚决不同意王某请求。年11月,王某一纸诉状将女儿和前妻告上法院,要求居住新房任意一层楼。

法院调解

该案经法院审理后以调解方式结案。处理结果如下:

房屋所有权由女儿李王女享有,母亲李某与女儿一起永久性居住;由女儿李王女向父亲王某按年支付房屋租金,由父亲自行另行租赁房屋直到去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根据上述规定,一方就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必须在离婚后一年内主张权利,而本案离婚时间为年4月,至年王某提出异议已时隔12年之久,显然超过了诉讼时效。但年纠纷发生后,经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当事人三方达成了新的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具备法律效力。该协议约定了王某享有居住权,他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如果依法判决,将会按照协议约定判令王某搬入翻修房屋与女儿和其前妻一起居住。但是,鉴于李某、王某已离婚多年,且双方矛盾恶化,办案法官和双方代理人从妥善化解矛盾,维护家庭和谐的角度明法析理,耐心细致作双方思想工作,最终以上述《民事调解书》的处理结果调解结案。

供稿人:湖北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成浩()

利川市妇女联合会

原标题:《案例:婚姻家庭纠纷之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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