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九派新闻」
日前,省法院公布了湖北法院司法服务保障乡村振兴典型案例,利川市法院审理的唐某发等6人与张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案入选。
基本案情
涉案道路是一条历史形成的通道,唐某发等六人及其他的乡邻都有合法的通行权。三合村三组到二组的公路扩建后,张某某在原2.6米宽道路范围内扩建的村道公路栽树,并修建临时房屋,导致唐某发等六人的车辆及行人无法出行,经村委会、工作站及文斗乡综治办多次做工作,张某某仍然我行我素,变本加厉设置路障,致使公路路面及路基严重损毁。唐某发等六人诉请张某某清除违法违规在村道路上栽种的树木,拆除违法在村道公路上修建的临时房屋,恢复唐某发等六人的通行权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等。
裁判结果
利川市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决:一、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除其在利川市文斗乡三合村三组至二组于年形成的2.6米宽道路范围内栽种的树木,拆除其在前述道路上修建的临时房屋,恢复唐某发等六人在原2.6米宽道路上的通行权。二、驳回唐某发等六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山区乡村的典型的相邻通行权纠纷,该案的处理对村民具有较好的教育价值,引导公民要学法、知法、守法。
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对他人必要的通行负有一定容忍义务。公民享有在公共道路上通行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为自己的利益侵占损坏公共道路以致侵害他人的通行权。同时,公路是经济发展的动脉,是乡村振兴的基础保障。本案诉争的道路系通往唐某发等6人房屋的唯一历史机动车通行道路,即使在扩建该道路时未经张某某同意占用了其山林,未经林业部门审批毁坏了山林,张某某亦只能就扩建道路时占用的其山林部分主张权利,不能以栽种树木、修建临时房屋等方式破坏、堵塞原道路,侵犯唐某发等6人的通行权。对肆意破坏公路、阻碍通行的行为,可以物权、用益物权为基础请求司法保护。
通过具体个案的审判,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助推实现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始终沿着法治轨道前行。
作者
冉利咸
编辑
冉利咸
审核
杨露
签发
汪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