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人都有过租房经历,但是许多人对房屋租赁方面的法律规定往往不甚了解,以至于在后续容易出现争议和纠纷。近日,利川市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是被告的姐夫。被告租赁他人商铺经营超市,租赁到期后,原告将自己房屋出租给被告继续经营超市。原、被告没有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原告称租赁始于年11月1日,双方未约定租赁的具体期限,被告称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是10年,每年租赁费为5万元。年10月,因其他事情原、被告家庭发生矛盾,年10月31日,原告给被告发出书面《限期搬离腾房通知》,认为被告租赁原告商铺已经到期,要求被告于年11月10日前腾空房屋,交还原告。被告未腾退房屋,原告认为租赁已经到期且被告拖欠租赁费,双方为此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
另查明,争议房屋已经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是原告,年11月之前的房屋租赁费,被告已经付清。
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年11月至年3月拖欠的房屋租赁费。
利川市法院认为,被告租赁原告房屋经营超市的事实成立,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并不影响原、被告租赁合同关系的成立。因为原、被告只是口头约定,现在关于租赁期限双方说法不一致,而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根据实际情况,本案应视为不定期租赁,且原告已给被告发出书面《限期搬离腾房通知》,故原告认定租赁期限已经届满,要求被告搬离腾退房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是10年,要求继续履行口头协议,该辩解没有证据支持,亦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采纳。关于房屋租赁费,虽没有书面合同进行约定,但根据被告提交的前几年支付租赁费的凭据,可以认定租赁费每年为元,据此计算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拖欠的租赁费为元。据此,遂依法判决被告将租赁的房屋腾空并搬离,支付尚欠原告的租赁费。
来源:利川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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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未签订书面合同视为不定期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