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人人有责
在疫情防控期间挑战法律底线者
将严厉打击
以下这些都是案例教训!
01
2月10日11时许,恩施市屯堡乡马者村村民谭某不听劝阻走小路到田凤坪村走亲访友后回家,当其行走至田凤坪村桥坡疫情防控卡点时,工作人员按照要求对其询问登记,谭某不予配合,辱骂并殴打工作人员,随后强行冲卡,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屯堡派出所接警后,立即进行调查,在事实和证据面前,谭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谭某因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02
1月6日,咸丰县朝阳寺镇鸡鸣坝村村民熊某从武汉务工后返回家中,因疫情爆发,根据县委县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作出的相关指令,村委会要求熊某在家自行隔离,做好相关防护工作,不得外出。
2月3日,鸡鸣坝村委会工作人员正在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熊某醉酒后未戴口罩,到村委会办公室大声吼闹、辱骂村委会干部,村委会干部多次劝说,熊某不听劝阻,严重影响了村委办公秩序,导致村委防疫工作无法正常开展,无奈之下村委会干部报警求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熊某因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03
2月10日11时47分,恩施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按照恩施市的要求,在恩施市东风大道官坡桥头设卡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当日11时许,许某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途经官坡桥头交警执勤点时,在交警示意停车检查时未停车并冲岗往舞阳坝方向行驶,交警通过警车喊话要求其停车接受检查,但许某某依然未停车,当车辆行驶至恩施市清江东路“和合大唐酒店”门前时被交警截停查获。
舞阳坝派出所接警后,将许某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目前,许某某因阻碍执行职务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04
2月5日12时许,利川市元堡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有人在“抖音”上发布辱骂防疫工作人员的视频。接警后民警迅速开展调查。经查:1月27日,元堡乡桃园村村民何某,因对桃园村委工作人员开展的疫情防控工作不满,公开在“抖音”上发布辱骂防疫工作人员的视频。
何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罚款元的处罚。经民警批评教育后,何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自己的行为十分后悔,并主动向防疫工作人员道歉。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日前,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恩施州人民检察院、恩施州公安局、恩施州司法局、恩施州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打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关于依法打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保障我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现将依法从严从快打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拒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疫情防控指挥部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法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包括不按规定主动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行程、密切接触史、疑似症状等真实情况,在公共场所经劝告拒不佩戴口罩、不配合检测体温、不配合出入登记管理,违反规定组织或者参与聚集性活动(如聚集打牌、聚餐整酒等)等;
二、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治疗或者集中、居家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明知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者被告知应当接受集中、居家医学观察仍违反规定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疫情防控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阻碍依法开展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四、违反疫情防控交通管制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冲闯、破坏检查站点、卡点、警戒带、警戒区,未经批准擅自封路、阻碍交通,阻碍执行任务的特殊车辆通行的;
五、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包括殴打、故意伤害、故意杀害医务人员,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或者公然侮辱、恐吓、诽谤医务人员,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用具、吐口水等行为可能导致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不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检疫、隔离、治疗措施或者阻碍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处置传染病患者尸体,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损毁、占用医疗卫生机构的财物或者在医疗卫生机构起哄闹事、违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造成秩序混乱、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正常进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卫生机构等;
六、故意编造、散布、传播疫情虚假信息,谎报险情、疫情、警情,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
七、利用疫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无证无照经营,实施虚假宣传、诈骗、敲诈勒索的;
八、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和物资,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以及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
九、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疑似感染病人误诊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的;
十、盗窃、诈骗、哄抢、破坏、贪污、侵占、挪用疫情防治救援物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
十一、违反规定随意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有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供应不符合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准许或者纵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疑似感染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从事易使传染病扩散工作的;
十二、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非法出售、购买、运输、寄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三、负有疫情防控相关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十四、其他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请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共同维护好我州社会公共秩序。
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
恩施州人民检察院
恩施州公安局
恩施州司法局
恩施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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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全州市场监管系统
重拳出击
加强防疫用品及民生商品
的市场监管
1月22日至2月7日,全州市场监管系统共立案查处各类防疫用品及重点民生商品案件37件,其中已结案5件、已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13件、正在立案调查19件。对行政处罚案件,如果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将进一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将疫情防控期间违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
利川市凉雾乡凉雾药店销售口罩产品哄抬价格案(利市监处字〔〕5号)
年1月22日,利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利川市凉雾乡凉雾药店进行检查。经查明:当事人于1月20日以1.5元/只购进一次性口罩20袋,以5元/只销售一次性口罩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元;处罚款元,罚没款合计元。
案例2:
田泽知销售口罩产品哄抬价格案(鹤市监处字〔〕4号)
年1月26日,鹤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个体工商户田泽知经营的生态家园超市进行检查。经查明:当事人于年12月2日以4.5元/袋购进口罩18袋。年1月24日,以15元/袋销售口罩5袋;年1月25日至1月26日,又以30元/袋销售口罩12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元;处罚款元,罚没款合计.5元。
案例3:
湖北普恩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宣恩分店销售口罩产品哄抬价格案(宣市监处字〔〕4号)
年1月25日,宣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湖北普恩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宣恩分店进行检查。经查明:当事人于年1月25日从湖北普恩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以6元/只的价格购进KN90口罩只,以15元/只的价格进行销售,共销售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00元。
案例4:
恩施恒信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贡水分店销售不合格口罩产品案(宣市监处字〔〕3号)
年1月23日,宣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新冠肺炎防护品价格、质量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三无”产品口罩。经查明:恩施恒信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于年1月23日上午配送口罩到当事人位于宣恩县珠山镇贡水路63号的门店经营区销售,配送共11件,每件0只,共计50只。该批口罩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产品的行政处罚。
案例5:
恩施市元昌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土桥坝店涉嫌销售口罩产品哄抬价格案
年1月25日,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恩施市元昌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土桥坝药店进行检查。经查明:当事人于年1月21日从恩施市元昌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0.5元/只的价格调拨一次性口罩只,以5元/只的价格进行销售,共销售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已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将于近期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6:
恩施喜乐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发布含有医疗用语的食品违法广告案
年1月25日,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恩施喜乐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明:当事人于年1月25日在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