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利川
案情简介
曾某(女)与李某(男)于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同居,年农历正月举行了婚礼,年8月登记结婚,年2月16日长女李某平出生,年12月17日次女李某安出生。因李某家重男轻女思想严重,曾某和两个女儿经常受到李某和李某家人的辱骂和虐待,李某常因琐事对曾某实施家庭暴力,甚至阻拦曾某与外界交往。
年,曾某为了躲避李某家人的冷眼外出务工,李某也跟着一起在外打工,期间李某仍然对曾某实施家庭暴力。一天晚上,李某下班回家要求曾某为其倒水喝,曾某已经睡觉没有听见,李某认为是曾某故意不给自己倒水,于是提着开水壶朝曾某脸上泼去,经抢救,曾某留下很多的疤痕。于是曾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经调解,李某当庭承诺,并写下保证书:“我保证从今以后好好对待曾某,我保证不论发生什么事再也不会动手打曾某,不打孩子,不威胁曾某及家人、还有孩子”,双方调解和好。事后,李某并未信守承诺,反而限制曾某人身自由,予以威胁,曾某自年11月离开家外出打工,双方分居至今,两个女儿跟随李某生活。年,曾某以李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由李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子女由曾某抚养。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如下:
(一)准予曾某与李某离婚;
(二)女儿随曾某共同生活,李某每月支付生活费元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各半负担。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案件评析
本案中,李某对曾某实施限制自由、精神压迫等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导致曾某离家外出打工至今,双方已经缺乏共同生活的基础,曾某要求与李某离婚,应当予以准许。李某存在家暴行为,事实确凿,应支付曾某离婚损害赔偿金。李某抚养子女的方式过于简单、粗暴,随意打骂子女行为不当,长此以往,将滋长子女负面情绪,不利于健康成长,故两个女儿跟随曾某共同生活为宜。
供稿:湖北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龚琴蓉(咨询更多法律问题:)
利川市妇女联合会
原标题:《案例:婚姻家庭纠纷之家庭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