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执法过程中扣留的以下车辆,在规定期限内无人到指定部门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车辆依法处理。
请各位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携带被扣留车辆的合法证明(包括驾驶证或者身份证、行驶证、违法处理强制措施凭证等)到利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逾期未来处理并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一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处理。
特此规定。
利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年7月19日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