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对于利川市农村危房改造的各项政策,你都了解吗?
一、哪些人符合危房改造政策?
利川市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主要有两类人群:一类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五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另一类是除了以下七种类型的对象:异地搬迁、已建设或购买新房、家有危房但长期无人居住、儿女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老人住危房但儿女在本村有安全住房、已签订拆迁合同或近三年内需要征迁、近两年内已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二、什么样的房才能危房改造?房屋经过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检测,根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为依据鉴定为C、D级房屋危险等级的,符合危房改造政策。C级危房指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正常使用需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需修缮加固。D级危房指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需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栋危房,必须拆除重建。三、危房改造补助的标准是多少?
关于补助标准方面,“4类”重点对象的C级危房补助标准不得低于中央对“4类”对象户均补助标准(在年这个标准为元);D级危房补助标准不高于元,“其他类”对象补助标准参照“4类”对象补助标准执行。如果你符合以上危房改造条件,便可到当地村委会或乡镇部门提出申请,一经审核合格,即可纳入补贴范围,由相关部门将进行资格核查,完成危房改造对象认定及危房等级评定工作后,便可进行危房改造了。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即便符合危房改造政策,农村居民建房前也一定要向各乡镇府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在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动工,否则便是违法建筑,有被强拆的风险。
附: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地方做好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根据国家关于农村危房改造的相关政策和财政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公正客观。科学合理分配补助资金,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突出重点,精准帮扶。按照精准扶贫要求,集中用于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以下简称四类重点对象)的基本住房安全问题。
(三)绩效评价,规范管理。定期开展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绩效评价,健全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强化补助对象审核认定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四条地方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大投入力度,积极创新工作方法,完善扶持保障措施,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同时,不断健全农村危房改造投入机制,探索采用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积极引导信贷资金、民间资本等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入。
第二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五条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设定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明确资金与工作预期达到的效果,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核后送财政部复审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完成绩效目标审核后提出补助资金的分配建议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下达补助资金。同时,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六条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重点向改造任务重、贫困程度深、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分配因素主要采用各地四类重点对象危房存量、地方财政困难程度、地方工作绩效和相关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等指标。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当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第七条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到预算文件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分解下达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八条补助资金集中用于四类重点对象的农村危房改造,以及农村集体公租房建设等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支出。
第九条各地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等与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无关的支出,不得在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地方财政可根据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
第十条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支付给农户的资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按比例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支付时间不应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实施,应严格执行申请审核程序,确保补助对象认定规范准确,并做好质量安全和农户档案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预算执行结束后,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对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落实、政策执行、资金使用情况逐级开展年度绩效评价。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评价结果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并作为安排下一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及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监管机制。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申请、评议、审核、审批和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要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补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补助资金实施监管。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各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细则。
第十七条国家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年1月9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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