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利川市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罪案,判处被告人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年5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唐某酒后驾车,在某交叉路口时右转弯逆行至对向车道,与被害人谭某驾驶的轿车(载伍某)相撞,造成两车受损、乘车人伍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执勤民警在处理事故时发现唐某系酒后驾驶。经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mg/ml。
经鉴定,伍某之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经评估鉴定,谭某轿车损失为元。经利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唐某应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唐某向被害人伍某预付了医疗费。
利川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支付了被害人伍某医疗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司机一滴酒,亲人两行泪
供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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