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利川市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应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基本案情被告人应某于年4月初,在利川市某小区趁人不备单独盗窃作案1起,盗得5个电梯减震胶垫,价值人民币50元;被告人应某、周某于年4月13日至15日期间,先后在利川市某小区共同盗窃作案3期,盗得各种型号电梯电缆线米,价值人民币.85元。
审理认为利川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应某、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应某、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诉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应某有犯盗窃罪的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应某、周某多次实施盗窃,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应某、周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ND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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