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为方便因车祸受伤行动不便的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利川市法院巡回法庭赶赴江苏开庭。
年7月某日,蔡某驾驶挂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载有王某)沿沪渝高速公路由重庆往上海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云雾山隧道时,因车速过快与隧道发生碰撞,将王某甩出车外,造成王某当场死亡、蔡某自己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蔡某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蔡某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拨打了报警电话。
死者王某系江苏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事故发生后,王某近亲属与该公司达成赔偿协议,由该公司赔偿王某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7万元。另被告人蔡某与王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由蔡某补偿王某近亲属3万元,王某近亲属向蔡某出具了谅解书,请求对蔡某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蔡某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拨打报警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被告人蔡某宣告缓刑。
该案审理完毕后,当庭宣判,被告人蔡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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