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利川市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罪案,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基本案情年2月6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与被害人曾某在溜冰场相遇,因被害人曾某家修公路征用被告人王某家土地的事,二人发生争吵,被告人王某朝被害人曾某打一耳光后便走出溜冰场。在溜冰场外,被告人王某与曾某等人发生抓扯,王某跑进王某某家拿了一把菜刀,朝被害人曾某乱砍,致曾某左侧颈部及左侧肩部砍伤,经湖北利川腾龙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曾某之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通过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待办案民警,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审理认为利川市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持凶器伤害他人身体,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供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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