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一女子与已婚男子同居
分手时男子给女子出具借条一张
载明欠女子2万元
未约定还款日期
未约定利息
......
已婚的陈某与单身的赵某系同学,年10月至年3月双方在一起生活。年3月30日,陈某给赵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赵某元,未约定还款日期,也没有约定利息。由于陈某一直未偿还借款,赵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赵某称年1月至3月四次借钱给陈某,每次借款元,且均为银行转账,共计元。赵某请求法院判令陈某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赵某提交了借条1份。
陈某辩称:自己没有向赵某借钱,自己与赵某在一起生活时有自己的家庭,赵某还要求其离婚,为了摆脱赵某纠缠才出具元的欠条,不存在借款的事实。
法院审理不支持赵某的诉求
利川市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赵某主张借贷关系,陈某辩称不存在借款的事实,赵某作为提起诉讼的一方,首先应证明与陈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及借款的金额,而事实上,赵某只提交了欠条,而并不能证明自己借钱给陈某的事实,双方未形成借贷关系,故赵某要求陈某偿还借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遂依法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温馨提示:双方应尽量保持经济独立
年轻人在交往时需慎重考虑将来的人生伴侣,爱情是盲目的,但是生活是现实的,双方交往期间需尽量保持经济独立,涉及到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等共有关系要有所保留,考虑自身在感情破裂后仍能处理债权债务问题的能力。
供稿:建南法庭、忠路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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