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苏马荡建设管理秩序集中整治方案的通知》要求,苏马荡建设指挥部组织谋道镇、国土局、规划局、住建局、环保局、林业局、城管局、水保局对苏马荡在建楼盘进行了集中清理整治,现将清理整治情况通报如下:
苏马荡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年7月17日
来源:谋道在线、中国利川网
房地产领域的六大“霸王条款”,购房一族可千万要擦亮眼!
1.广告、楼书内容“不算数”
现象:一些商家将售楼广告、楼书、图文资料、效果图等排除出要约的范围,认为其不具有合同效力,借以此免除部分责任。
点评:不能绝对地认为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不构成要约,如果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视为要约,违反须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2.吹嘘房屋按揭贷款有保障
现象:一些合同条款要求:若银行因信贷政策等原因不批准按揭贷款申请,要在银行正式批复之后的7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价款,违约须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点评:现实购房中,商家向消费者推荐可以按揭的银行机构,并对获得贷款的几率做出保证,诱导消费者签订合同,却没有将保障贷款声明纳入合同内容。导致消费者贷款不成功后,却不能依据合同条款追究开发商责任,可能因无法及时缴纳房款,不得不承担违约责任。
3.不可抗力的范围过于宽泛
现象:对因不可抗力发生的延期交房或其他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商家有权相应顺延履行相应义务,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点评:如何界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其适用条件十分苛刻,比如房地产企业应有足够的经验和能力,判断天气因素可能对施工带来的影响,对工期做出适当安排以避免造成不良影响,这类情形就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
4.随意变更免除通知义务
现象:一些格式合同中规定,在不影响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出卖人对原规划方案作出局部调整,可不通知买受人,买方对此变更不得提出任何异议,也无须向买方作任何赔偿。
点评:这属于霸王条款,商家利用格式条款赋予了自己随意变更共有部分、共有设施用途、设计的权利,限制了消费者提出要求修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变更房屋买卖合同须经双方协商,消费具有知情同意权。
5.用“多退少补”逃避赔偿责任
现象:有的合同条款指出,如果房屋面积差异值超过±3%以上的,买受人可选择按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多退少补,或退回所购商品房。
点评:实际面积超过约定面积3%以上的,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自己承担的,实际面积小于约定面积3%以上的,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开发商需要双倍返还消费者。
商家利用采用多退少补形式,免除双倍返还超出房款的责任,违反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属无效。
6.解约期限和赔偿金差距大
现象:买方逾期付款超过90日的,自第91日起,一年内解除合同,卖方逾期交付超过90日的,可在6个月内解除买卖合同。一方违约时,消费者须支付的违约金远高于卖家。
点评:以上违约条款设置存在严重不平等,消费者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间被大大缩短,过于加重消费者的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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