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觉得自己开车不会出意外,买保险就是浪费钱,等到出事故时,面对巨额的赔偿才知道后悔。近日,利川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
年8月25日11时,被告人邓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利川市某村方向行驶时与原告杨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受伤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杨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邓某负主要责任。
另查明,邓某所有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未购买交强险。事故发生后邓某已垫付医疗费费用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庭审中,杨某要求邓某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的部分按照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认为:
利川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对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问题:交警大队已作出认定,邓某未对该认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在庭审时虽表示对该认定有异议,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该认定存在问题,故对交警大队作出的责任认定法院予以采信,杨某应承担本起事故30%的责任,邓某承担70%的责任。因邓某未购买交强险,原告的损失先由邓某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超出部分按照原、被告各自的过程比例分担责任。据此,利川市法院判决杨某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共计.73元,由邓某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杨某.7元,扣除邓某已支付的.23元,还应支付.元;超出部分.13元,由邓某赔偿.99元,其余经济损失由杨某自行承担。
法官提醒:
若投保义务人未购买交强险,那么在交强险范围内,无论过错,投保义务人必须全部赔偿。可见,交强险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既能保证投保义务人的利益,又能防止投保义务人因赔偿能力不足而使受害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供稿:办公室、忠路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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