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试运行了一段时间、反复修改的《利川市人民法院车辆管理办法》正式“上线”啦!
利川法院为了全面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的车改总要求,同时为了认真汲取前段时间发生在全国各地的公车违规使用问题的通报精神,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的管理,重新制定了《利川市人民法院车辆管理办法》,原《车辆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原文如下
利川市人民法院车辆管理办法
为加强车辆管理,规范公务用车,保障执法办案,确保行车安全,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车辆管理以保障执法办案需要为宗旨,遵循服务、高效、安全、节约的原则。
第二条车辆采取职能部门集中管理与部分车辆驻庭使用管理相结合的模式管理。
第二章车辆管理
第三条以利川市人民法院登记的机动车辆,所有权属利川市人民法院。非法院车辆严禁使用法院特定标志,法院警用车辆特定标志严禁外借。
第四条司法行政科为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车辆调度、维修、年检、保险、安全检查、闲置车辆处置及协助处理交通事故等事宜。
第五条所有车辆由司法行政科统一管理,每个人民法庭相对固定1台办案车辆,执行局相对固定3台办案车辆,法警队相对固定1台囚车,其余车辆由司法行政科集中管理,统一调度。
第六条市区内行政事务出行一律不派公车,其交通费用在所发放的车改补贴中支付,市区外行政事务出差可选择以下三种方式出行。
(一)一般行政事务出行鼓励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据实报销。
(二)处理突发事件或紧急事务可乘坐执法办案车辆。
(三)符合租车规定条件的可租用社会车辆。
第七条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在城市规划区内行政事务出行使用公车,严禁人民法庭工作人员开乘执法办案车辆上下班。所有执法办案车辆必须安装GPS定位系统。
第八条下班期间和节假日所有车辆必须停放在所在单位办公地点,人民法庭车辆因公回城后集中停放在院机关车库内。其间,执法办案确需用车的,应事先向所在部门分管领导报告并报监察室备案,司法行政科凭用车审批单派车。
第九条上路行驶的车辆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车辆年检合格;
(二)车辆的行驶证、保险证齐全、有效;
(三)驾驶员持有相应资质的机动车辆驾驶证;
(四)在城区外行驶,应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派车单。
(五)GPS定位系统正常工作。
第十条司法行政科应建好车辆管理的四个台账,即车辆派遣登记台账、车辆行驶里程台帐、油料消耗台账和维修台账。
配备到各庭室使用的车辆,应按司法行政科的要求建好相应台账。
第十一条监察室负责车辆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通报,协助司法行政科搞好车辆管理。
第三章车辆调度
第十二条集中管理的车辆,司法行政科建立车辆调度网络平台,市区内办案用车可直接在车辆调度网络平台上申请调度,市区外执法办案用车,由用车单位通过车辆调度网络平台提前1-2天申报,并填报用车审批单,司法行政科按照申报的先后顺序安排车辆。
相对固定到执法办案单位的车辆,在市内办案用车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分管院领导审批后直接调度。
第十三条用车(出差)审批程序与审批权限。
(一)市内到各乡镇执法办案,由用车单位填写用车(出差)审批单,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到司行科申请派车,车辆确认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决定;若办案车辆不能及时保障到位,又因事情紧急确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报司行科确认备案后,报分管院领导决定,报销差旅费时附相关办案材料复印件。
(二)市外州内执法办案用车,由用车单位填写用车(出差)审批单,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到司行科申请派车,车辆确认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决定,再报分管机关的院领导签字备案。
(三)州外执法办案用车,由用车单位填报用车(出差)审批单,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到司行科申请派车,车辆确认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决定,再报分管机关的院领导和院长签字备案。
第十四条执法办案用车,由用车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用车(出差)的合规性进行审核把关,办案单位的分管院领导负责审批决定,分管机关的院领导和院长仅对出差人数和乘坐何种交通工具进行审定,办案单位在层批用车(出差)审批单时,若相关领导现场不能签批,须以短信或电话的形式报批,事后补办相关手续。送达诉讼文书,一同出差的执法办案人员不得超过2人。
第十五条外出车辆必须按时返回,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或确需改变行车路线的,用车单位必须电话报告审批的院领导并说明情况,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四章驾驶员管理
第十六条车辆原则上与驾驶员一一对应,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集中管理的车辆无驾驶员的,其他用车单位临时急需用车的,市内用车各单位负责人可指派有两年以上驾龄的干警驾驶。市外用车,必须由专职驾驶员驾驶
第十七条兼职驾驶员由配备相对固定用车的单位申报,司法行政科审核同意后,以通知的形式确定。
第十八条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安全行车;
(二)服从安排,听从调度,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三)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四)没有出车任务的,上班时间必须在办公室值守;
(五)按时参加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审验。
第十九条驾驶员应做到“七个严禁”:
(一)严禁公车私用、私自出车;
(二)严禁无证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违章驾驶;
(三)严禁私自外借车辆或将车辆交他人驾驶;
(四)严禁擅自改变行车路线,超时超范围行驶;
(五)严禁将警车停放在宾馆、酒楼、歌舞厅、发廊等娱乐场所门前;
(六)严禁人为损坏车辆路码表和GPS定位装置;
(七)非执行紧急公务或重大任务,严禁使用警报器和警灯。
第二十条车辆路码表出现故障的,驾驶员应当天报修。
第二十一条若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和用车单位必须及时报警、报案,并同时报告分管院领导和司法行政科,由司法行政科协助有关单位共同处理。
第五章费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车辆油料实行定额管理,一车一卡制。司法行政科根据各车的实际行程按月核定油料。驾驶员凭卡加油。油卡不得转借、外借。
车辆使用油品的标号由司法行政科统一规定。未经批准超标使用的,超标部分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外出途中确需现金加油的,应向车辆管理人员申报,并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其费用发票经随车人员签字后,按财务管理权限审核报销。
第二十四条车辆由司法行政科根据其技术参数通知使用单位按时维修。维修实行相对定点。维修点由司法行政科根据维修技术和服务质量提出意见,报分管机关的院领导确定。
第二十五条车辆的维修,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驾驶员填写报修单,申报修理项目;
(二)司法行政科组织专门人员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报相关领导审批;
(四)驾驶员凭审批单到司行科指定的维修点修理。
第二十六条车辆维修的审批权限:
车辆单次维修费在元以下的,由分管机关的院领导审批;元至元的由院长审批;元以上的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在外出车期间确需修理的,应按审批权限电话请示相关领导后进行维修,报销时应附有工时及材料清单,同时交回所换零部件备查,随车人员应签字证明。未经请示擅自维修的,维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八条车辆修理后,车辆管理人员应到修理厂对实际修理的工时及材料清单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由司法行政科与修理厂统一结算。
第二十九条车辆的车用物品购置,由驾驶员填写申报单,经司法行政科审查同意,按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审批后,由司法行政科统一购买。
第三十条车辆的清洗实行司法行政科定点清洗和洗车卡制,由司法行政科定期结算。法庭车辆确需在乡镇清洗的,每月在60元以内凭票据实报销。
第三十一条车辆的车用物品购置,按本院《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纪检监察部门要不定时地通过GPS定位系统对车辆的行驶轨迹进行监控,并会同相关部门对干警出差的真实性进行审计与核查,一旦查实有虚报冒领差旅费现象,一律按违反党纪、政纪及财经纪律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驾驶员因违章驾驶被处的罚款,由驾驶员自行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驾驶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分管机关的院领导、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行政科可视情况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经院党组会研究决定对其处以离岗、留用察看、解聘、责令赔偿经济损失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车容不整洁,每发现一次扣发驾驶员工资10元,一年内3次以上的,每次扣发工资30元。
第三十六条应当归库管理的车辆,经监察室或司法行政科督查未归库且事先未向司法行政科报告的,按《岗位目标责任制考评细则》的规定处理;监察室或司法行政科书面要求说明情况或整改,相关单位不予理睬的,按《岗位目标责任制考评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干警和其他工作人员未经分管机关的院领导批准擅自驾驶本院车辆、驾驶员未按出车审批程序审批而私自出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法院须支付的理赔款项由该干警、其他工作人员或驾驶员全额自理。
第三十八条驾驶员未经同意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驾车人系本院干警或其他工作人员,法院须支付的理赔款项由该驾驶员和驾车人共同负担;驾车人非本院干警或其他工作人员,法院须支付的理赔款项由该驾驶员全额自理。
第三十九条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评先资格;聘用驾驶员解除聘用合同;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1)发生承担同等责任以上重特大交通事故的;
(2)留用察看期间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以上交通事故的;
(3)一年内(从初次发生事故之日起)发生承担主要责任以上交通事故两次以上的;
(4)未经同意私自出车、将车辆交由本院干警和其他工作人员驾驶并发生应承担应主要责任以上的责任事故的;
(5)未经批准将车辆交由非本院干警和其他工作人员驾驶并发生责任事故的;
(6)不服从调度、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经批评教育、诫勉谈话仍屡教不改的;
(7)因工作不负责,车辆发生机械事故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的,可租用社会车辆保障公务出行。
所到达目的地公共交通不方便的;
出行任务紧急,有时间限制的;
确需临时租车的。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市区”指的是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区范围。
东城(12个村、社区):关东社区、新桥社区、岩洞寺社区、王家湾社区、良种场社区、城隍村、马桥村、杉木村、理智村、下坝村、杨柳村、太坪村。
都亭(14个村、社区):南湖社区、官井社区、乳泉社区、桃花社区、教场社区、大塘社区、林家村、羊子岭村、龙潭村、普庵社区、木栈社区、榨木社区、前进社区、园艺场社区。
(三)凉雾(7个村):双井、陈谷、狮子、旗杆、老河、大岩、官屋。
(四)元堡(3个村):青龙、忠孝、小塘。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执法办案”包含送达、扣押、冻结、提(还)押、开庭、执行、执纪等执法办案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称“驾驶员”含本院干警兼职的驾驶员;“无证驾驶”,是指无驾驶证、保险证、行驶证驾驶车辆。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中的“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从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日起执行,原《车辆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供稿:司行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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