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通告,决定集中开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公告限令被执行人于年3月30日前主动到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到期后仍未履行的,市法院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通稿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五类行为,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利川市人民法院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利川市公安局
关于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
通告
利法发[]1号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改善当前执行环境、缓解执行难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统一部署,从即日起至年3月,我市将集中开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限令被执行人于年3月30日前主动到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到期后仍未履行的,法院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被执行人及其他人员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执行人员执行职务的,以涉嫌妨害公务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被执行人及其他人员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以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对人民法院作出司法拘留决定的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公安机关将发出协查通报,并组织力量进行查找。
五、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对威胁、报复提供线索者的,将视其情节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提供线索-。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利川市人民法院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利川市公安局
二0一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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