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年上半年,利川市政府发布征收本市某社区部分土地的相关公告,村民李某位于小地名“千担坝”的责任地在政府征收范围之内。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陈某三人为获取补偿款,于年至年上半年期间,先后三次在村民李某被征收的责任地里共窖藏白酒3万斤。年8月3日,被告人张某甲指示被告人陈某与市国土局签订补偿登记表时,虚构隐瞒窖酒时间的真相,故意将窖酒的时间填写到政府公告发布之前,即填写为年3月。年8月4日,某社区对地下窖酒进行登记公示,明确被告人陈某的登记数量为3万斤,共计应补偿人民币60万元。年8月9日,政府组织对征收土地范围内李某责任地里的地下窖酒进行起酒搬迁。起酒过后,公安机关介入调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陈某三人的地下窖酒补偿款未发放。
审理认为
利川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积极参与作案,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的目的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因未造成损害后果,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陈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供稿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