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利川市法院审结两起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分别判决被告朱某支付张某、柳某工资元、元。
年,张某、柳某受朱某顾请到山东青岛某建筑工地做工,约定工资分别为元、元一天,包住不包吃。朱某领到工程款后,在张某、柳某回家前,承诺年底付清工钱。后经张某、柳某多次催要,朱某于年初给二人分别出具欠条一份。出具借条后,朱某外出,下落不明,一直未向张某、柳某支付工资。为此,张某、柳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朱某立即支付工资。
法庭经审理认为,张某、柳某在朱某的工地上提供劳务,朱某应体恤民工,恪守诚信,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朱某拖欠张某、柳某工资的事实清楚,朱某应及时支付工资。遂依据法律相关规定,判决朱某及时支付张某、柳某工资。
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利川市法院高度重视农民工权益保护,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文件要求,切实做好年春节前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审判执行工作。对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在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做到了快立、快审、快结,依法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供稿:建南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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