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利川市法院忠路法庭法官及驻村工作队到帮扶村现场勘验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经实地查看、测量争议地及相关承包经营地后,认定争议地双方当事人均不享有权属,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法院的勘验结果,原告秦某甲现场撤回了起诉。
秦某甲与秦某乙系叔侄关系,秦某甲因开设养殖场修建公路需占用秦某乙屋前地坝外的土地,秦某乙认为该地系其祖辈分给其耕种使用的,不允许秦某甲修建公路,秦某甲只好改道修路,双方由此发生纠纷,秦某甲遂诉至法院,要求秦某乙停止侵占争议地,并赔偿其损失三万余元。
为查清案件事实,承办法官与利川市法院驻该村工作队一起到现场查看、测量争议地,核实秦某甲、秦某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地块,并请村组干部现场指认双方承包经营地的四至边界及范围,最后认定争议地不在双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双方均不享有权属。介于双方的亲戚关系及土地现状,承办法官及驻村工作队建议秦某甲撤回起诉,然后在村组的协调下与秦某乙协商处理该土地纠纷,双方均同意该意见。
供稿:忠路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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