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利川市法院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到庭接受质证,现场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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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7月11日18时,被告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轻型普通货车载着原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因被告垫支了部分医疗费用后便置之不理,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提交的鉴定意见书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在法院主持下,双方最终协商选择在A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重新鉴定。被告在收到新的鉴定意见书后提出异议,鉴定人对被告提出的异议给予了书面答复。因鉴定涉及专业知识较强,被告对书面回复仍有异议,主审法官在重复查阅卷宗后,向当事人释明,可以申请鉴定人员出庭质询。经被告申请,法院通知,鉴定中心负责此次鉴定的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
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能让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及经过更加清楚、明白,也充分保障了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权利,有助于在庭审过程中给予诉讼当事人解疑释惑,确保体现司法公正与效率。
供稿:办公室、汪营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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