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消除各类治安隐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居民身份证等,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
二、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员。
三、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四、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四)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六)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七)流动人口不按照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七、公安机关在办理传销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出租人为传销犯罪行为提供场所的,移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出租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规定,未按规定对承租人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承租人出租房屋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是单位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九、对阻碍公安机关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有关法律规范;附件二:涉出租屋典型案例。恩施州公安局年4月10日附件一:有关法律规范一、《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4号)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第七条: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
(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四)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七条: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十六条: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二十一条: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第八十六条: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附件二:涉出租屋典型案例
1.年11月15日下午,山东省青岛市城阳仲村社区新东小区一出租屋内发生一起重大杀人案,房东将楼下空置房屋出租给外来人员李某吉、李某植、金某今、李某华四人居住。因承租人拖欠房租元无力偿还,于是先后诱骗房东一家四口(含两名小孩)下楼,并全部杀害。
2.年5月24日中午,广西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甲山街道办事处东莲村委五里圩一出租屋发生杀人案,造成3死2伤。
3.年5月开始,犯罪嫌疑人李某将其位于广州市海珠区西窖大街某巷的房屋出租。期间,承租人多次利用该出租屋进行卖淫活动。作为出租人的李某未依法履行出租房屋监管职责,对承租人在出租屋内从事卖淫活动放任不管,明知他人从事卖淫而为其提供场所,被当地警方以容留他人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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