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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最高法最高检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年-年),共总结约篇典型案例裁判要旨。包含: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典型案例、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典型案例、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诉前程序典型案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典型案例、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典型案例、环境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典型案例(第二批)、环境侵权典型案例、人民法院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十大案例、九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四起环境污染典型案例、环境资源行政诉讼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国家赔偿和司法救的典型案例、校园伤害典型案例、涉互联网典型案例。总结整理不易,供君参考。□被告人董传桥等19人污染环境案
()冀06刑终号
裁判要旨:董传桥等人非法排放废碱液,娄贺等人非法排放废盐酸,均对李强硫化氢中毒死亡这一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应对李强的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董传桥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一审刑事判决部分予以维持。
□被告人卓文走私珍贵动物案()粤刑终号裁判要旨:年7月,另案被告人李伟文根据被告人卓文的指使携带两个行李箱,乘坐飞机抵达广州白云机场口岸,并选择无申报通道入境,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海关关员经查验,从李伟文携带的行李箱内查获乌龟只,均属于受《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保护的珍贵动物,价值共计.5万元。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卓文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指使他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东莞市沙田镇人民政府诉李永明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案()粤19民终号裁判要旨: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年3至5月,李永明违反国家规定向沙田镇泥洲村倾倒了约60车吨重金属超标的电镀废料,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沙田镇政府为本案支出的法律服务费亦应由李永明承担。沙田镇政府对于侵权行为的发生及其损害结果均不存在过错。□韩国春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最高法民再号裁判要旨:本案系因原油泄漏使鱼塘遭受污染引发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纠纷。韩国春举证证明了中石油吉林分公司存在污染行为,鱼塘因污染而遭受损害的事实及原油污染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完成了举证责任;中石油吉林分公司未能证明其排污行为与韩国春所受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排放污染物行为,不限于积极的投放或导入污染物质的行为,还包括伴随企业生产活动的消极污染行为。中石油吉林分公司是案涉废弃油井的所有者,无论是否因其过错导致废弃油井原油泄漏流入韩国春的鱼塘,其均应对污染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常州德科化学有限公司诉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及光大常高新环保能源(常州)有限公司环境评价许可案
()苏环行终字第号裁判要旨:德科公司并非案涉项目厂周围的环境敏感保护目标,且当时处于停产状态,没有证据证明德科公司与光大公司之间就案涉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存在重大利益关系。案涉项目环评过程中保障了公众参与权,江苏省环保厅在作出环境评价许可过程中履行了对项目选址、污染物排放总量平衡等问题的审查职责,亦未侵犯德科公司的权利。
□杨国先诉桑植县水利局行政协议及行政赔偿案
()湘08行终70号裁判要旨: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出让合同》后对采砂许可证的颁发产生误解,最终杨国先因不能提交完整申请材料、不符合颁证条件而未取得采砂许可证,《出让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与桑植县水利局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尽到公示告知职责有一定的关系。桑植县水利局的上述违法行为致使行政协议未能实际履行,造成的经济损失客观存在,应承担赔偿责任。
□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苏民终号裁判要旨:年4至5月间,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德公司)营销部经理杨峰分三次将海德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44吨废碱液,以每吨元的价格交给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李宏生等人处置,李宏生等人又以每吨元、元不等的价格转交给无资质的孙志才、丁卫东等人。上述废碱液未经处置,排入长江水系,严重污染环境。一审法院判决海德公司赔偿环境修复费用.90万元、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95万元、评估鉴定费26万元,上述费用合计.85万元,支付至泰州市环境公益诉讼资金账户。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冀民终号裁判要旨:本案起诉后,方圆公司积极投入,加快治理污染设备的更新改造,诉讼过程中经环保验收已达标排放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其非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已经停止。方圆公司污染大气行为影响群众日常生活,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应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绿发会虽主张差旅费、律师费等费用,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考虑本案实际情况予以酌定。
□铜仁市人民检察院诉贵州玉屏湘盛化工有限公司、广东韶关沃鑫贸易有限公司土壤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黔03民初号
裁判要旨:两公司先为合作,后为承包,主观上具有共同故意,客观上共同实施了污染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湘盛公司、沃鑫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在对生产厂区进行综合整改及环境监控,未通过相关环保行政职能部门监督验收前,不得生产;对厂区留存全部原料及废渣进行彻底无污染清除及罚款。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诉沭阳县农业委员会不履行林业监督管理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苏行初号裁判要旨:沭阳农委作为沭阳县林业主管部门,对案涉盗伐林木等违法行为负有监督和管理职责。宿城区检察院经依法向沭阳农委发送检察建议,督促沭阳农委依法履职无果后,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仲兴年因盗伐林木行为已被追究的刑事责任为有期徒刑、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不能涵盖补种盗伐株数十倍树木的行政责任。沭阳农委收到检察建议后未责令仲兴年补种树木,其嗣后补种的株数和代履行程序亦不符合法律规定,未能及时、正确、完全履行法定职责。
□宝勋精密螺丝(浙江)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黄冠群等12人污染环境案()皖02刑终号
裁判要旨:年7月至年5月,被告单位宝勋公司及被告人黄冠群、姜家清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在未开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情况下,将酸洗污泥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被告人李长红、涂伟东、刘宏桂进行非法处置。被告人李长红、涂伟东、刘宏桂通过伪造有关国家机关、公司印章,制作虚假公文、证件等方式,非法处置酸洗污泥,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年9月28日,镜湖区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单位宝勋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万元;被告人黄冠群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姜家清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李长红等10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宝勋公司和被告人黄冠群等人提出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印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应伟达等5人污染环境案
()沪03刑终29号
裁判要旨:印达公司主要生产加工金属制品、小五金、不锈钢制品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液被收集在厂区储存桶内。年12月,被告人应伟达决定将储存桶内的废液交予被告人何海瑞处理,并约定向其支付元,由王守波负责具体事宜。后何海瑞联系了被告人徐鹏鹏,12月22日夜,被告人徐鹏鹏、徐平平先后将约6吨废液倾倒至该处市政窨井内。经青浦区环保局认定,倾倒物质属于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本案由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于年5月9日以被告人应伟达、王守波等5人犯污染环境罪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对被告单位印达公司补充起诉。年8月24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单位印达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应伟达、王守波等5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判决已生效。
□上海云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贡卫国等3人污染环境案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暂缺)
裁判要旨:被告人乔宗敏、陶薇明知本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需要有资质的单位来处理,且跨省、市区域转移需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经相关部门批准,仍通过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合同但不实际处理,多次要求被告人贡卫国将云瀛公司产生的钢板清洗废液拉回常州市并处置,放任对环境造成危害。被告人贡卫国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跨省、市区域运输危险废物并非法倾倒于常州市内污水井、下水道中,严重污染环境。本案由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于年8月9日以被告单位云瀛公司以及被告人贡卫国等3人犯污染环境罪向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贵州宏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人张正文、赵强污染环境案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暂缺)
裁判要旨:被告单位宏泰公司及被告人张正文、赵强在明知危险废物钡渣不能随意处置的情况下,仍在氮渣内掺入钡渣倾倒在氮渣堆场,名为运输、贮存、利用,实为排放、倾倒、处置,放任危险废物流失、泄漏,严重污染环境。本案由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宏泰公司及被告人赵强犯污染环境罪向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又以被告人张正文犯污染环境罪向平坝区法院追加起诉。年11月23日,平坝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单位宏泰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万元;被告人张正文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0元;被告人赵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0元。判决已生效。
□刘土义、黄阿添、韦世榜等17人污染环境系列案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暂缺)
裁判要旨:本案中,被告人刘土义等17人形成了跨广东、广西两省区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经营危险废物产业链,有的被告人负责提供废油,有的被告人负责收集运输废油,有的被告人负责寻找场所堆放、倾倒、填埋废油,废油数量大,持续时间长,涉及地区广,严重污染当地环境。刘土义、黄阿添、韦世榜等17人污染环境系列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吴湘等十二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暂缺)裁判要旨:在非禁渔区、非禁渔期使用电鱼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因非法捕捞行为破坏生态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为及时修复被损害的渔业生态资源,检察机关可以申请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刘洋等十六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暂缺)裁判要旨:有组织地采取暴力、威胁、驱赶、滋扰、打砸、勒索等手段控制长江一定水域非法采砂作业,通过收取“保护费”等形式聚敛钱财,严重破坏该水域社会治安、航运秩序、堤防安全、生态环境和经济秩序的,应当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赵成春等六人非法采矿案()苏11刑终85号裁判要旨:长江水域非法盗采江砂活动严重破坏国家矿产资源和水体生态环境,严重威胁长江航运及堤防安全,应以非法采矿罪论处;“采运一体”盗采模式可以采用“抵岸价”认定犯罪数额;运输者和采砂者事前共谋,以非法采矿罪的共犯论处;受雇佣人员与主犯相互勾结,积极实施非法采矿活动,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镇政府履职行政公益诉讼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案号暂缺)裁判要旨:在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中,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导致环境污染状态持续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依法启动公益诉讼程序,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履职,推进长江生态环境治理。
□被告人易文发等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污染环境案
()黔01民终号裁判要旨:被告人易文发等人在非法生产麻黄碱的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修建排污池,铺设排污管道,将含有危险废物的生产废水通过排污管引至溶洞排放,严重污染环境。溶一审法院考虑到本案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特殊性,根据受到侵害的法益不同,对被告人实施的不同行为单独定罪、数罪并罚,改变了过去忽视环境保护,对同类案件多采用择一重罪论处、仅以涉毒罪名予以打击的处理方式。
□被告单位重庆首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程龙等污染环境案
()渝刑初号
裁判要旨:本案系向长江干流排放污水引发的水污染刑事案件。重庆地处长江上游和三峡库区腹地,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理重点区域的环境资源案件,严惩重罚排污者,构筑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本案中,首旭环保公司作为具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的企业,在受托处理工业废水过程中,明知调节池有渗漏现象,依然将未经完全处理的电镀废水以渗漏方式直接向长江干流排放,严重污染长江水体,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被告人邓文平等污染环境案()川14刑辖18号裁判要旨:邓文平等人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加工设备和工序未得到行政监管部门的验收认可,在加工煤焦油过程中存在大量有毒有害物质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入大气的情形。一审法院结合四被告人犯罪行为和自首情节在判处相应刑罚的同时,考虑到危险废物处置的专业性和处置不当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决邓卫平、邓良如、马成才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与煤焦油加工销售相关的活动并处罚款。
□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宜春市中安实业有限公司等水污染公益诉讼案()赣民终号裁判要旨:本案中,中安公司通过私设暗管的方式偷排重金属污染物直接导致袁河和仙女湖流域特别重大环境突发事件,系直接的污染者。中安公司从事非法经营危险废物的资金来源于珊田公司,龙天勇公司、博凯公司、沿江公司则分别向中安公司非法提供危险废物,均应当按照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人民法院根据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侵权主体过错程度等因素,参考专家意见,将危险废物的绝对数量作为承担责任大小的依据,判决五家公司按比例承担责任,并在省级媒体向公众赔礼道歉,有效保障了重点区域的水环境保护和水生态修复。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诉凯发新泉水务(扬州)有限公司水污染公益诉讼案()苏10民初9号裁判要旨:本案中,凯发新泉公司作为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处理企业,多次发生排水口废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情况并受到行政处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起诉请求判令凯发新泉公司立即停止污染水环境的排放行为并消除水环境污染危险,赔偿超标排污所产生的水环境治理费用;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经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湖南省益阳市环境与资源保护志愿者协会诉湖南林源纸业有限公司水污染公益诉讼案
()湘民辖60号裁判要旨:涉污染行为发生地为益阳沅江,按照湖南高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环洞庭湖环境资源案件的安排,本案由岳阳市君山区法院洞庭湖环境资源法庭审理,是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的生动实践。一审法院邀请湖南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的工程专家以专家证人的形式出庭,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等专业问题出具意见,既有效提高了案件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又有效克服了环境资源审判鉴定难的瓶颈问题。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诉衢州瑞力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暂缺)裁判要旨:瑞力杰公司填埋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渗滤液,对填埋地土壤和马金溪河流水生态环境以及地下水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对水源地水质产生不良影响。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瑞力杰公司违规填埋工业固废,造成生态环境受到损害的事实清楚,应依法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已查明的具体污染情节、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污染环境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生态环境的服务功能等因素,判决瑞力杰公司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支付修复生态环境费用,承担鉴定评估费等费用。
□岳西县美丽水电站诉岳西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决定案
()皖08行辖2号裁判要旨:美丽水电站是在设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后建设,机房、明渠和涵洞位于鹞落坪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蓄水坝位于保护区的核心区。岳西县环境保护局作出岳环责停字[]15号《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责令美丽水电站立即停止生产。该水电站行为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依法应予关闭、拆除。水电站建成后,虽然经过岳西县水利局补办了批准手续,但并不影响岳西县环境保护局对违法建设事实的认定。岳西县环境保护局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美丽水电站诉讼请求。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检察院诉剑川县森林公安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暂缺)裁判要旨:本案中,剑川县森林公安局在查明玉鑫公司及王寿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事实后,以剑川县林业局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但在玉鑫公司缴纳罚款后三年多的时间里,剑川县森林公安局没有督促玉鑫公司和王寿全对受到破坏的林地恢复原状,也没有代为履行,致使玉鑫公司和王寿全擅自改变的林地至今没有恢复原状,且未提供证据证明有相关合法、合理的事由,其行为显然不当,属于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一审法院依法支持了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检察院诉宜昌市点军区环境保护局怠于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鄂行初1号
裁判要旨:年以来,宜昌市点军区艾家镇桥河村多户村民从事生猪养殖业,存在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即投入生产、养殖废水未经无害化处理从沿江排污口向长江直接排放的情况,造成环境污染。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点军区环保局作为环境监管部门,监管措施不到位,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其行为违法,一审法院依法支持了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
诉前程序典型案例□重庆市石柱县水磨溪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案号暂缺)裁判要旨:在自然保护区规划建设工业园区,对湿地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地方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积极履行生态环境监管职责,对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承担修复责任。□湖北省黄石市磁湖风景区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案号暂缺)裁判要旨:对于多个行政机关因职能交叉导致权限不清的执法难题,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建议的方式,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努力,推动问题解决,实现多赢共赢。□北京市海淀区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案号暂缺)裁判要旨:对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经营、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管理制度不严格、行政机关对网络平台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检察机关可通过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净化网络餐饮环境。□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校园周边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案号暂缺)
裁判要旨:针对校园周边商店、小卖部售卖“三无”食品及相关食品卫生安全隐患等顽疾,检察机关可通过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督促相关行政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切实保障未成年人“舌尖上的安全”。
□福建省闽侯县食用油虚假非转基因标识公益诉讼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案号暂缺)裁判要旨:检察机关针对调查中发现的食用油安全、偷工减料、非转基因虚假标识等问题,可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督促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促成问题整改。
□湖南省湘阴县虚假医药广告整治公益诉讼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案号暂缺)
裁判要旨:虚假医药广告不仅误导观众消费,更有可能导致患者错过最佳治疗时间,同时对合格正规医药制品也起到恶意竞争和排挤作用。检察机关通过发挥公益诉讼监督职能,督促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浙江省宁波市“骚扰电话”整治公益诉讼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案号暂缺)裁判要旨:检察机关针对干扰人民群众工作生活的“骚扰电话”(广告推销电话),通过调查研究、多样取证等方式及时对具有监管责任的通信管理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对这一现象进行打击遏制,取得良好成效,有效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诉讼程序典型案例□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诉丹东市国土资源局不依法追缴国有土地出让金行政公益诉讼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案号暂缺)裁判要旨:对土地出让金的缴纳,应当依法依规。地方政府通过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方式允许土地出让金暂缓缴纳的期限不可突破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江西赣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郭某某等人生产、销售硫磺熏制辣椒民事公益诉讼案()赣刑初号裁判要旨:侵权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侵害或侵害危险的,检察机关可以在履行公告程序后,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可主张惩罚性赔偿。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检察院诉李某等人跨省倾倒固体废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案号暂缺)裁判要旨:检察机关在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犯罪的同时,可以运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督促刑事被告人及相关侵权行为人履行治理、赔偿等义务,促进生态环境的及时修复。□被告单位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被告人王占荣等污染环境案()苏01民初号裁判要旨:本案系因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水体引发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对于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妥当确定单位犯污染环境罪的罚金数额进行了有益探索。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对于单位罚金的确定,应当根据单位犯罪的情节和特点,结合单位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因素综合考虑。□被告人梁理德、梁特明非法采矿案()浙08刑更号裁判要旨:矿产资源是国家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滥采、盗采矿产现象较为严重,对此类非法采矿的行为应予严惩。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告人非法采矿的数量及价值的认定往往成为案件审理的焦点。本案通过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较为合理地确定了非法采矿数量及价值,为准确量刑奠定了较好基础。□被告人白加碧失火案
()川刑初号裁判要旨:与发生在城乡聚居区的失火案件不同,案发地森林资源丰富,珍稀野生动植物种类繁多,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一旦发生森林火灾,既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危害公共安全,又严重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本案判决警醒广大群众,不仅滥采滥伐、滥捕滥猎是破坏环境资源的违法行为,野外焚烧树枝杂草等行为导致森林火灾也可能构成犯罪。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振殿、马群凯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鲁06民初8号
裁判要旨:案系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涉及污染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及危险废物的处置等一系列问题。本案判决明确污染区域水质恢复达标并不意味着区域生态环境已经修复,侵权人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得到支持。对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的认定,法院采纳鉴定意见将酸洗池内受污染沙土纳入危险废物,同时认定被告排放的强酸废水亦属危险废物,进而参照合理的计算方法确定了处置费用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
□重庆市长寿区珍心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中盐重庆长寿盐化有限公司、四川盐业地质钻井大队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渝民初号裁判要旨:本案系无意思联络数人环境侵权案件。在存在无意思联络多个污染行为导致同一损害后果的情况下,分析各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是审理的难点。本案中,两处污染源、先后三次污染行为排放的污染物在受损土壤中渗透、迁移、扩散,共同结合造成同一不可分的损害后果,由此可推知单一污染行为尚不足以造成本案全部损害后果,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由各侵权人承担按份赔偿责任。□山西京海实业有限公司等诉莱芜钢铁集团莱芜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内09执异8号裁判要旨:矿产资源整合过程中矿山法人企业股权转让引发的纠纷,如何准确认定合同性质是审理此类案件的重点和难点。本案中,转让人已将案涉矿业权登记在约定的目标公司名下,其与受让人之间基于合同约定发生的是新矿业权人股权转让的法律关系。矿业权人股权转让与矿业权转让性质不同,在不变更矿业权主体、不发生采矿权和探矿权权属变更的情况下,不宜将股权转让行为视同变相的矿业权转让行为。
□贵州省清镇市流长苗族乡人民政府诉黄启发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黔行初35号裁判要旨:本案系林地转包合同纠纷。依据森林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除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林地使用权、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或者作价入股外,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陈永荣等诉南宁振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噪音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桂执号裁判要旨:本案系商品房住宅楼内水泵噪声污染造成损害的新类型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法院充分考虑住宅楼内水泵噪声污染的特殊性,基于振宁公司是开发商及案涉水泵安装地点的选定者的事实,认定其对水泵的安装有采取隔音防噪措施的义务,且该义务不能转移给业主。本案判决基于目前缺乏住宅楼内水泵运行噪声标准的现实情况,参照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认定住宅楼内水泵运转声音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并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构成噪声污染,具有合理性。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诉湖北省利川市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暂缺)裁判要旨:本案依据森林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明确了当同一违法行为对不同性质的环境、资源造成损害时,不同行政部门应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承担监管之责,对特定资源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推诿塞责、简单将案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行为亦属于行政不作为的范畴。尽管利川市林业局曾经针对案涉开采区作出过行政执法行为,但因其未继续、全面地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影响区的森林环境仍持续受到侵害,本案判决认定其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并判令其继续履职。
□李兆军诉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浙06行终79号裁判要旨: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对规范性文件的含义、制发主体、程序、权限以及审查内容、程度、标准等缺乏明确规定,需要统一审查标准。本案判决阐述了规范性文件的含义,并从文件制定权限、制定内容和制定程序三方面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问题进行充分的说理和论证。
诉前程序典型案例□湖南省蓝山县环保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案()湘刑初号裁判要旨:该案在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对线索的研判、审查,发现了环保、国土部门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通过民行部门的督促履职、反渎部门的职务犯罪查办,将对行政单位的监督与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互相渗透、促进,形成了检察监督合力。□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管局违法履职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案号暂缺)裁判要旨: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市场和质量管理局(以下简称双流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冯某某在双流区老渔民食品商行等户个体工商户未提交登记资料及未取得任何审批的情况下,为其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颁发了《营业执照》。检察机关依托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对于督促行政机关加强对“网络点餐”及第三方平台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网络食品消费中的安全风险。
□陕西省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案号暂缺)裁判要旨: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灵活性和实效性的特征,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主动保护公益,积极行使检察监督权,通过督促市国土局依法履职,成功盘活了处于黄金地段闲置14年的土地资源,使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权能达到最优化,为国家收回了6.7亿余元土地出让金,切实保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诉讼程序典型案例□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诉洮北区畜牧业管理局行政公益诉讼案()吉行初52号
裁判要旨: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洮北区畜牧业管理局对顾某某擅自改变草原用途没有及时恢复植被的行为,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洮北区畜牧业管理局未依法履行督促顾某某恢复草原植被的监管职责违法;责令该局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一审宣判后,洮北区畜牧业管理局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诉高港区水利局行政公益诉讼案()苏行初号裁判要旨:长江非法采砂行为不仅导致国家资源的流失,无序采砂还严重影响长江航道和防洪堤坝安全,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尽职履责,及时对非法采砂行为进行惩戒是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的重要保障。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水利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存在放任违法行为、帮助逃避监管的现象后,及时发出督促履行令,在相关职能部门依然不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及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诉清流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公益诉讼案()明行初字第22号裁判要旨:法院在本案审理中,遵循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并就检察院在公益诉讼中的地位、举证责任的分配、庭审规则等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和尝试。本案的审理促使被诉行政机关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及时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并依法处置危险废物,防止对环境的持续不利影响,有效发挥了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积极作用。本案诉讼期间,被诉行政机关履行了法定职责,法院依据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发挥公益诉讼裁判的引导示范作用,最大限度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诉铜仁市国土资源局、贵州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行政公益诉讼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案号暂缺)裁判要旨:铜仁市国土局、梵净山保护区管理局违法发放采矿许可证并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致使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矿产资源遭到极大浪费。本案判决确认铜仁市国土局、梵净山保护区管理局违法并要求其依法履行职责,监督紫玉公司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对于加强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矫正“靠山吃山”“牺牲环境谋发展”的错误发展观。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诉路荣太民事公益诉讼案()鲁03民初57号裁判要旨:本案充分考虑路荣太作为自然人缺乏环境修复能力的客观事实,没有机械地判决其修复环境,而是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案地环境污染情况依法作出的生态修复实施意见,依法判令其支付生态修复资金到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账户,用于今后对涉案地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及补偿。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诉云南景谷矿冶有限公司民事公益诉讼案()云08民初20号裁判要旨:本案法院受理案件后,多次召开庭前会议,坚持案件审理以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为原则,以保护当地群众生产生活为重点,严格做到疑难问题及时讨论、新问题及时沟通,保证案件得到公平、合理、高效地审理。案件开庭审理时,邀请云南省相关检察机关及地方人大、政府、政协负责人进行了旁听,通过以案释法有力推动了当地政府依法行政。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诉吴明安、赵世国、黄太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鄂刑初号裁判要旨:吴明安、赵世国将湖北省利川市元堡乡朝阳村村民刘某家的一头死因不明并经深埋处理的成年母牛偷偷挖出,分割后将四个牛腿(共计斤)和牛头以元的价格销售给在毛坝集市专门从事牛肉销售生意的黄太宽,该批牛肉经黄太宽以每斤18元至2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附近村民及毛坝集市上的不特定消费者,销售获款元。本案首次提出了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并得到法院支持,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提起诉讼,并提出在当地公开媒体上赔礼道歉。
□吉林省伊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怠于履行职责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案号暂缺)裁判要旨:年11月11日,伊通县检察院向该生活垃圾处理厂的主管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送达了检察建议书,要求该局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停止垃圾处理厂对环境的污染行为。11月14日,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伊通县人民检察院正式进行了书面回复,提出五项具体整改措施,承诺立即停止垃圾厂的使用,整改期间垃圾一律运往邻县垃圾厂处理,同时立即对垃圾渗液处理设备进行调试,保证12月30日前设备能够正常运转。□江苏省常熟市环保局怠于履行职责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案号暂缺)裁判要旨:常熟市环保局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存在履行职责不力的情形。年10月25日,常熟市环保局进行了回复,对涉案公司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0万元;此外,还召开了全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现场会,并通过专项行动对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实施严厉打击。□安徽省繁昌县环保局怠于履行职责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案号暂缺)裁判要旨:繁昌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芜湖美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荻港分厂因扩大环氧树脂项目规模,导致日处理污水能力不足,将未达标的生产污水排入长江,造成污水污染,繁昌县环保局存在履行职责不力的情形。年10月20日,繁昌县人民检察院向繁昌县环保局发出督促履职的检察建议,建议该局积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该公司污水排放跟踪监督,督促美佳公司完善落实环保措施,确保污水排放达标。□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环保局怠于履行职责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案号暂缺)裁判要旨:颍东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位于颍东区插花镇的阜阳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存在污染环境现象,阜阳市颍东区环保局对上述问题未及时处理,导致群众不满,多次上访。环保部门存在履职不当的情况。年7月30日,颍东区人民检察院向颍东区环保局发出督促履职的检察建议。□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环保局怠于履行职责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案号暂缺)裁判要旨:区环保局虽然于年10月9日对廖梫根沤竹厂作出责令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但该企业还在生产排放污水。年11月13日,新罗区人民检察院向该区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环保局依法履行职责,对廖梫根沤竹厂作进一步行政处罚,或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建省惠安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怠于履行职责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案号暂缺)裁判要旨:年11月2日惠安县人民检察院向惠安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一、对梅山垃圾填埋场渗沥液因排流不畅造成周边环境污染的情况进行排查、整改;二、加强对梅山垃圾卫生填埋场的日常巡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安全、环保,防止再次出现类似情况。□山东省莱州市环保局怠于履行职责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案号暂缺)裁判要旨:莱州市环保局未对莱州市文峰高碳石墨制品厂环境污染行为采取任何行政处罚措施。年7月16日,莱州市人民检察院向莱州市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李广春经营的莱州市文峰高碳石墨制品厂向他人提供盐酸废液的行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安监局怠于履行职责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案号暂缺)裁判要旨:李沧区安监局对此污染环境案应承担监督管理职责。但自该案发生后,该局始终未正确全面履行职责,未严格依法对该案进行全面有效的处置。李沧区人民检察院于年8月19日依法向李沧区安监局提出检察建议:一、依法履行职责,妥善进行处理。尽快依法对发生泄漏或挥发的盐酸储存罐进行妥善处置,防止事故损失扩大。二、加大监管力度,严查违法行为。加强对辖区内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严格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对于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应及时查明情况并依法查处。□湖北省黄梅县环保局怠于履行职责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案号暂缺)裁判要旨:黄梅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黄梅县国鑫矿业贸易有限公司长期非法冶炼冰铜,将未经处理的大气直接向周边排放,致使周边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水稻等农作物大量死亡。附近濯港镇欧高墩村村民多次向环保等部门反映,数十人还联名向环保局写信,要求环保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责令企业停止生产,但环保部门一直未采取有效措施,污染持续存在。黄梅县人民检察院年12月2日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县环保局责令国鑫矿业贸易有限公司非法冶炼冰铜项目停止生产,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停产。□云南省马龙县环保局怠于履行职责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案号暂缺)裁判要旨:本案中该公司未在行政机关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马龙县人民检察院于年10月27日向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县环保局依法对云翔玻璃有限公司污染物排放超标问题进行处理,从根本上解决该公司超标排污问题。□内蒙古苏尼特左旗草原监管局怠于履行职责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案号暂缺)裁判要旨:经检察机关调查,苏尼特左旗草原监督管理局怠于履行职责,没有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农业部《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相关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办理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手续和相关许可证,同时也未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相关企业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年10月21日,苏尼特左旗人民检察院向苏尼特左旗草原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江苏省沛县国土局怠于履行职责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案号暂缺)裁判要旨:沛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发现,上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科技研发名义从沛县国土局申请划拨土地58.58亩。年8月12日,沛县人民政府向上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之后,上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划拨土地上没有建设科研中心,而是擅自建设微山湖假日酒店,并对外进行商业经营。针对上海能源公司擅自将国有划拨土地改变用途行为,该县国土部门未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纠正上海能源违法用地行为。年9月25日,沛县人民检察院向该区国土局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书。□云南省安宁市国土局怠于履行职责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案号暂缺)裁判要旨:出让人安宁市国土局与受让人安宁市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出让人将出让宗地交给受让人,但受让人安宁市饮食公司拖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一直未缴。安宁市国土局未依法解除合同或依法向受让人追缴出让金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使受到侵害的国家利益长期未得到保护。安宁市人民检察院于年8月3日向安宁市国土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解除合同或追缴土地出让金。□甘肃省嘉峪关市国土局怠于履行职责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案号暂缺)裁判要旨:年5月9日,嘉峪关市国土局与润业房地产公司分别签订了两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润业房地产公司支付了第一期两宗土地的出让金后,对第二期两宗土地的出让金一直尚未缴纳,共拖欠土地出让金余万元。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于年12月3日向市国土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国土局采取积极措施,积极追缴润业房地产公司拖欠的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避免国有资产遭受损失。□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广东省环境基金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粤01民初51号裁判要旨: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年3月到4月,焦云租用天河区凤凰街柯木塱背坪窑屋地西街一巷6-1号作为加工场对铁钉进行除锈和电镀,并将电镀后的液体未经任何处理直接倾倒于厕所,污水随排水管道排到屋外的雨水沟后最终排向车陂涌。电镀产生的废水重金属镍超标3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年11月6日,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向省环境基金会发出支持起诉的检察建议。□山东省庆云县检察院对该县环境保护局提起全国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最高人民检察院,案号暂缺)裁判要旨:庆云县检察院在审查某公司污水处理厂厂长涉嫌污染环境罪案件时,发现该公司在未通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情况下长期违法生产,排放大量污水造成环境污染。检察机关调查发现,该县环境保护局虽对该公司多次作出行政处罚,但在监管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遂根据有关规定,向该县环境保护局发出检察建议。但该县环境保护局仍未依法正确履行监管职责,致使群众反映的问题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贵州省锦屏县检察院对该县环境保护局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最高人民检察院,案号暂缺)裁判要旨:锦屏县检察院在全省检察机关督促起诉专项工作中,发现该县七家石材公司在未依法建设环保设施的情况下长期违法生产,并将未经沉淀处理的生产废水直接排放到清水江,县环境保护局未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怠于履行职责。锦屏县检察院遂根据有关规定,先后两次向该县环境保护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监管职责,对排污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并要求在一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福建省清流县检察院对该县环境保护局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最高人民检察院,案号暂缺)裁判要旨:清流县检察院在办理刘文胜涉嫌污染环境罪不起诉一案中,发现该县环境保护局在年7月31日现场制止刘文胜非法焚烧电子垃圾并当场查扣未焚烧电子垃圾千克后,未对扣押的电子废料及焚烧现场进行无害化处置,也未对刘文胜作出行政处罚。清流县检察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规定》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的相关规定,向清流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江苏省常州市检察院对许建惠、许玉仙污染环境案提起全国首例民事公益诉讼()常环公民初字第1号裁判要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建农村村民许建惠、许玉仙自年上半年至年9月,租用遥观镇东方村村委会空闲厂房,在未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废树脂桶和废油桶的清洗业务,并非法排放和处置清洗后产生的废水、废渣。常州市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的相关规定,向常州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江苏省徐州市检察院对徐州市鸿顺造纸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苏民终号裁判要旨:年2月24日至25日,徐州市鸿顺造纸有限公司经理王井奎临时设置直径20厘米铁质排放管,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经该公司污水处理厂南侧排入苏北堤河,排放量0余吨,污染了周边环境。徐州市检察机关向徐州市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三家社会组织发出了督促起诉意见书,告知其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污染环境者承担民事责任。该三家社会组织收到督促起诉意见书后分别作出复函,称目前尚不具备开展公益诉讼的能力,无法承担本次起诉的主体责任。徐州市检察院向徐州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汤某等十二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暂缺)裁判要旨:洞庭湖每年都会设定禁渔期和禁渔区,但依然有不法分子在禁渔期、禁渔区内违法捕捞水产品。本案中,岳阳县东洞庭湖从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全面禁渔,被告人汤某等人违反渔业法的规定,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已构成非法捕捞罪。□十堰市驰迈工贸有限公司、古文秀污染环境案()鄂03刑终58号裁判要旨:湖北十堰作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水源地,严控水体污染,抓好水体保护,维护水质安全,确保“一江清水永续北送”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二审法院立足严格执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强化污染者的责任,对污染环境犯罪采取零容忍态度,以对生态环境的损害情况作为刑事处罚的重要情节,严厉打击了在饮用水水源地非法排放生产废水的违法犯罪行为。□尼玛多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青刑初2号裁判要旨:鉴于三江源地区特殊的生态环境地位,人民法院要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