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贷万元得50万元感谢费,这笔钱当如何“瓜分”?日前,咸丰县人民法院判决,利川某银行时任信贷部经理因办理贷款受贿被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年下半年,商人向某因项目建设资金缺乏欲向利川某银行申请贷款万元。按当时银行规定,个人贷款最高额度只能贷万元。为此,向某经他人介绍认识了该行信贷员牟某请其帮忙,并承诺给付感谢费50万元,牟某便让向某借名贷款。
因属大额贷款,牟某遂将借名贷款、给感谢费的情况告知利川某银行信贷管理部经理李某某。
向某按照信贷员牟某“指点”,便以另外两人名义分别向利川某银行申请贷款万元。贷款发放前,年11月,向某将承诺的50万元感谢费交给了牟某,牟某与李某某商议将感谢费予以分配。
判决书中显示,参与瓜分50万元好处费的人员,除了牟某与李某某两人,还有营业部及信贷科的4名同事。值得一提的是,在分款过程中,李某某还不忘“感谢”上级领导,同年11月29日,李某某驾车到恩施将其中10万元现金送予利川某银行时任董事长邓某,但被邓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退回。
直至五年后,该案最终案发。年8月29日,咸丰县公安局传唤李某某接受讯问,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年1月9日,李某某亲属代其向咸丰县人民法院退缴赃款3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银行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牟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服务对象向某在申请贷款过程中谋取利益,数额较大,且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法院一审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22个月,宣告缓刑2年。涉案人员商人向某、利川某银行信贷员牟某将另案处理。
文章来源: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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