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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一男子通过冒充学校负责物资采购的教师和教育局后勤管理人员,在多地实施诈骗,共骗取被害人现金元。被判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年11月24日,杨某某自称为宣恩县第一高级中学负责采购的教师,在宣恩县珠山镇河滨广场骗取现金元;
年1月3日,杨某某自称为宣恩县清江外国语学校食堂负责采购的工作人员,在宣恩县珠山镇工农街骗取老人现金元;
年1月8日,杨某某自称为恩施市英才学校负责采购的工作人员,在恩施市航空大道航大商城骗取现金元;
年3月23日,杨某某自称为晓关中学食堂负责采购的工作人员,在宣恩县珠山镇民族路骗取现金元;
年9月30日,杨某某自称为咸丰县教育局负责采购的工作人员,在咸丰县高乐山镇某店内骗取现金元;
年10月12日,杨某某自称为宣恩县教育局负责采购的工作人员,在宣恩县珠山镇宝塔村某居民家中骗取现金元,在宣恩县珠山镇解放路某宾馆门外骗取现金元;
年10月12日,杨某某自称为宣恩县教育局负责采购的工作人员,在宣恩县珠山镇五把车菜市场内骗取现金元;
年10月16日,杨某某自称为利川市第一高级中学负责采购的教师,在利川市解放东路某店内骗取现金1元。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杨某某具体犯罪事实,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宣恩县法院(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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