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利川市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金融机构申请保全免担保的通知》,免去金融机构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要求。这也是湖北法院今年2月启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持续深化年”活动后,基层法院从“小切口”入手,推动“大变革”的具体实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指出: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据此规定,利川市人民法院在综合评估风险后,印发通知:明确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在诉讼中或者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申请财产保全的,不要求其提供担保。
2月10日,新规出台的第三天,恩施兴福村镇银行客户经理周卓赶到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谷某等4人偿还借款,为确保其债权能够顺利实现,银行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依照新规,案件承办法官李清华免去了对银行提供担保的要求。周卓:
“财产保全以前都必须要提供担保,银行会选择购买保险,保险费是按照标的金额的2%还是多少收,80万的话就得交多,拿到保险单再给法院作为依据,他才会受理。现在我只需要交最基本的诉讼费和保全费,省时省力省钱。”
法院要求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提供担保,是为确保因原告申请错误,导致被告财产受损,能够及时予以赔偿。当金融机构作为原告时,大多以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以保单作保。已有20多年审判工作经验的李清华表示:免去金融机构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要求,在减轻其诉累及维权成本的同时,并不会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都是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如果说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导致对方的损失,他也有能力赔偿,是没有什么风险的。”
利川市人民法院结合以服务市场主体意识更强烈、诉讼服务更便民、审判执行更高效、司法保护更公正为目标的全省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持续深化年”活动,从基层法院工作实际出发,找准着力点,探索从小切口突破,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大变革。利川市人民法院副院长谭相华:
“优化营商环境更多的可能是侧重于保护中小微企业,或者是民营企业这些市场主体,但是金融机构它也属于市场主体之一,维护金融安全也是我们人民法院重要职责之一,我们就选择这个作为一个小切口,进行突破。”
湖北台记者李丹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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