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利川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76岁,配偶在6年前去世,配偶去世后一个人生活,于4年前与同村的马某一起生活,其子女刘甲等五兄妹强烈反对此事,多次阻拦和辱骂刘某。
年至年间,刘某因病住院花费3万多元,找到五个子女要求他们支付治疗费,五个子女均拒绝支付,声称既然已经和别的女人在一起,就断绝父子女关系,不管刘某是死是活都与五个子女无关。刘某急得想要自杀,马某则在身边不断开导刘某。因无法交齐治疗费,刘某不得不提前出院在家休养,期间刘某多次电话联系村干部要求五个子女尽赡养义务,村干部多次组织调解,刘甲等五人均躲避不见。无奈之下,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甲等五人支付赡养费、承担医疗费,并分摊以后每年的医疗和护理费用。法院多次联系五被告,五被告均不予应诉。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公告传唤,公开开庭审理,判决如下:
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判令刘甲等五人支付赡养费、承担医疗费,并分摊以后每年的医疗和护理费用。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案件评析
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赡养老人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医疗费的权利。本案中,刘某找了老伴马某,刘甲等五人作为子女应该支持刘某的决定,使他们在感情上、精神上得到慰藉,安度晚年。被告刘甲等五子女有能力履行赡养义务却三番五次推诿据不履行,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法院在确认双方关系和事实前提下,依法判令被告履行赡养义务,彰显了法治权威,也维护了道德风尚。
供稿:湖北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龚琴蓉(咨询更多法律问题:)
利川市妇女联合会
原标题:《案例:婚姻家庭纠纷之赡养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