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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7/4 4:49:00

「本文来源:南京日报」

一位老人清早在路边散步时,因为突然受到一声气喇叭的惊吓而倒地身亡。家属认为按喇叭的司机存在重大过错,随即将相关人员告上了法庭,索赔34万余元。近日,央视报道了这样一则新闻,在社会上引起热议。

“明明汽车没有碰到,老人自己摔倒,这样也要赔钱?”不少观众对此表示不解。

记者从南京交管部门了解到,这种“没有碰到却导致损伤”的事故叫“无接触交通事故”,并不罕见,在我市也时有发生。

鸣笛吓倒路人,南京也有类似事故

央视报道的这则新闻发生在湖北省利川市,72岁的老人张某和妻子石某在该市一小区门口与朋友聊天时,旁边一辆垃圾车突然起步,按了一声气喇叭。刺耳的喇叭响起之后,张某竟突然倒在了地上,后脑勺着地,随后出现呼吸急促、全身抽搐的症状,最终因呼吸循环衰竭、脑出血抢救无效身亡。

法官审理认为,被告驾驶员张某在禁鸣路段鸣笛,已构成了违法行为,且结合司法鉴定,鸣笛行为是老人倒地后死亡的诱发因素,二者具有因果关系。最后法院判决张某及其所在单位共赔偿15万元。

在南京,也曾发生过因鸣笛引发的交通事故。南京交警三大队民警刘宁告诉记者,他曾经处理过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客运大巴行驶在集庆路时,前方有一辆电动自行车行驶在路中间,大巴车司机嫌电动自行车走得慢,便按了下喇叭催促。谁知刺耳的喇叭声吓到了骑车人,骑车人一个哆嗦失去平衡摔倒在地,所幸只有轻微擦伤。

时任事故民警的刘宁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在了解事故经过后,认定大客车驾驶人要负主责,对此,该驾驶人也无异议。

刘宁说,之所以认定大客车驾驶人全责,首先南京绕城公路内全部是禁鸣区,也就是说,该司机鸣笛行为违法了;其次,《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于交通事故的定义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并没有规定一定要“撞上”或“碰上”才能够成事故,无接触的“惊吓”也可能构成事故,而这起交通事故的起因正是大客车司机违法鸣笛引发,所以他要负全部责任。

“无接触交通事故”并不少见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按一下喇叭就引发交通事故的案例并不常见,但没有实质“撞上”或“碰上”的交通事故在日常生活中却时有发生,这种事故就叫“无接触事故”。

9月16日,市民仰某驾驶小型轿车沿谷里街道安康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牛首大道安康路路口右转弯时,遇周某骑电动自行车沿谷里街道牛首大道由南向北直行而来,为避让仰某的车辆,周某急转车龙头,结果车辆失控摔倒在地,腿部受伤。

江宁谷里交警中队民警调查后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通过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时,转弯的车辆应让直行车辆和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辆让左转弯车辆先行。虽然本次事故中,看上去仰某并未撞上周某,是周某自己摔倒的,但仰某违法在先,并因他的违法引发了本次事故,所以他要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

江宁交警中队一位事故民警也告诉记者,无接触交通事故每个月都会发生多起,电动自行车更是此类事故的主体,但对于事故责任的认定规则,大多数市民并不了解。

8月29日下午18时许,陶某骑电动自行车行驶在国道非机动车道上,行至新铜花苑小区路口时,前方是绿灯,她赶紧加大马力冲了过去。此时左侧同方向机动车道上,一辆小轿车在路口右转,拐到陶某跟前,她受到惊吓直接从电动车上摔下来。

江宁中队民警赶到现场后,查勘判定轿车司机马某转弯时没有减速观察和避让直行车辆,需承担事故责任。

马某感到不解,他认为自己明明没有撞人,为什么还要赔钱?中队民警耐心解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车辆在转弯通过路口时,不管是否与其他直行车辆发生碰撞,只要对其他车辆做出干扰或危险动作,导致其他车辆及人员损失的,转弯车辆确实需要担责。

如何判断自己有没有责任?交警提醒,交通事故并非一定要发生碰擦,当车辆的行驶轨迹对其他车辆或行人产生影响,导致其他车辆或行人在避让过程中摔倒、撞击障碍物,也是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无接触事故发生后离开或涉及逃逸

不小心将人“吓倒”,司机如果就此离开,是否涉及肇事逃逸?对此,相关民警表示:很有可能。

9月8日在江宁湖熟汤铜路龙秦路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只见一辆电动自行车摔倒在地,骑车人刘某坐在路边。刘某告诉交警,事发时,他正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龙秦路由北向南直行经过汤铜路路口,这时,左侧突然出现一辆右转弯的轿车,刘某赶忙刹车并向右打方向避让,结果车身一下没稳住摔倒了,轿车停顿了下,随即扬长而去。

了解情况后,民警调取了路口的监控视频,锁定嫌疑车辆,并与车主何某取得联系。何某承认自己过路口时确实看到有电动自行车为了避让他的车而摔倒,“但又不是我将人撞倒的,碰都没碰到他,为什么我不能走?”他问。

交警告知何先生,虽然双方车辆没有发生碰擦,但电动自行车之所以摔倒,是因为何先生在右转时没有避让直行车辆,所以应当承担责任。至于交通事故中当事双方有责无责,并非是一方当事人自己认定,而是由交警判定的,所以“自认为无责”,并在交警赶到现场前没有留下任何联系方式就离开现场,就有可能构成肇事逃逸。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通讯员张建武尹峥嵘沙学祥张明南报融媒体记者王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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