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部分被执行企业暂无能力清偿债务,因列入失信黑名单,许多权利被限制或禁止,导致履行能力进一步削弱,案件执行陷入“僵局”。为此,利川市法院推出信用修复激励评分制度,细化修复指标,重新“激活”被执行企业履行能力。
NO·1
修复信用,递交申请
应当或已经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主观上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客观上不存在逃避债务、规避执行、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等行为,可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法院受理后,依照《关于失信被执行企业信用修复激励的实施办法》中规定的9个项目,对其履行能力和各项配合执行行为逐项审查评分,审查合格的予以修复。
NO·2
滚动考核,持续评分
对已获得信用修复激励的被执行企业,实行滚动审查制,不满足条件的,立即采取或者恢复信用惩戒,若发生无正当理由未按传唤指令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询问、提交的证据材料弄虚作假、隐藏或者转移财产等情形的,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企业负责人采取拘留、罚款的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NO·3
规范适用,一案一册
对于适用修复制度的企业,实行“一案一册”,承办人、合议庭、分管领导意见均需记录在案,由执行局将申请书、承诺书、决定书等相关材料建档保存,并向院优化办报送存档,做到审查评分全程留痕,防止工作随意性。
下面看一个评分修复典型案例
“以前没发现,等需要的时候才知道信用这东西太宝贵!前几天我和别人合伙开酒厂,因信用问题难以实现,真是着急!”湖北恩施某酒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庄某面对信用问题心急如焚。
基本
案情
年初,酒业公司因资金不足停工,尚欠某印刷公司货款未付,印刷公司起诉至法院。双方于年4月14日达成调解协议,由酒业公司分两期支付印刷公司货款共计9万余元。期限届满后,该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
情况
执行过程中,市法院将酒业公司列入失信黑名单,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经调查,该公司已停产,无财产可供执行,但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年7月13日,得知市法院可修复失信企业信用,酒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并签订承诺书。依照《关于失信被执行企业信用修复激励的实施办法》,利川市法院对其进行审查评分认定,该公司满足信用修复条件,决定予以修复。目前,酒业公司正筹备开业及履行义务。
信用修复激励评分制度能减少信用惩戒对企业被执行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不良影响,也对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起到正向激励的作用,有利于树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导向。市法院将坚决维护诚实守信方的合法权益,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一步强化信用激励,推动区域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提升社会信用水平。
供稿
滕志军
原标题:《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利川市法院推出评分制度严把企业“信用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