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白癜风医院权威 https://yyk.familydoctor.com.cn/2831/map/近日,利川市法院审结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基本案情年2月,梁某和黄某到利川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并领取了离婚证书,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位于利川市某巷私房及名下车辆归小孩和女方所有,小孩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元。离婚七个月后,梁某来到利川市法院以离婚是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假”离婚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部分的约定。庭审中,梁某称本来是假离婚,现在女方“以假乱真”,导致不得不“真离婚”,离婚不是真实意思表示;梁某还向法院提交了案外人张某诉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一份及八张借条复印件,累计金额75万余元。审理认为利川市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对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离婚协议是否存在撤销事由应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来认定。本案中,梁某诉称离婚是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假离婚,其陈述的是离婚的原因和目的,该原因和目的是否属实,在本案中无法查清且与本案无关联性,离婚的原因、目的与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是否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是同一概念。原、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在民政部门签订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该离婚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字确认,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证据表明有欺诈、胁迫等法定的撤销事由。另离婚协议属家事合同,有其特殊性,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约定全部财产归一方所有,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原、被告对债权债务的约定系其内部约定,亦不影响债权人依法主张权利,故对原告要求撤销《离婚协议》第一条关于“财产分割”、第三条关于“债权债务”约定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因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且不存在撤销的法定事由,其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承担应按照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履行,至于是否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系另一法律关系,不影响离婚协议本身的效力,故对原告要求分割房屋、门面,平均承担债务的诉讼请求法院亦不支持。梁某认为假离婚自己利益受损,试图通过诉讼途径撤销离婚协议,其动机和目的不合法,系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综上,遂依法驳回梁某的诉讼请求。法官提醒当事人以自己的违法行为为由来撤销经由自己做出的民事行为,系典型的民事权利滥用,不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不利于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属不讲诚信、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置他人利益不顾的恶意抗辩行为,对此类行为,利川市法院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不合理的主张予以驳回。来源:利川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