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利川市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结首例认定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案,判决认定被申请人(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指定其配偶为监护人。
案情回顾
被申请人(张某,化名)与申请人(李某,化名)系夫妻关系,张某在外务工发生意外事故致脑部二级伤残,李某向法院申请认定张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为张某监护人。审理过程中,张某父亲同意李某做监护人。经鉴定,张某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院认为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张某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相关民事权利应当由其监护人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代为行使;李某作为张某的丈夫,出于照顾配偶、维护张某合法权益的目的,愿意担任监护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供稿
汪营法庭
原标题:《利川市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结首例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