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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利川市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为一名家暴受害女子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该女子的丈夫对其实施家庭暴力。
案情回顾
申请人吴某(女)与被申请人朱某(男)系夫妻关系。吴某称,自结婚以来,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朱某多次对其实施语言和身体暴力,吴某不堪忍受,向法院提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吴某申请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调查实际情况。经审查,相关证据足以证明朱某对吴某存在施暴事实,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4月28日,利川市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朱某对申请人吴某实施家庭暴力。
裁定书作出后,承办法官依法向朱某送达,告知其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将承担的法律后果,朱某表示会遵照裁定书执行。当天,承办法官将该裁定书送达利川市妇联及原、被告所在社区,分别向各单位相关负责人说明该人身保护令具体情况,希望各单位依照裁定书确定的内容配合法院工作,阻止或防范申请人受到侵害,全力保护当事人人身安全。
什么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及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它直接作用于受害者,使家庭成员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家庭成员的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破坏婚姻家庭的幸福和谐,引发受害人以暴制暴、青少年代际传递等新的违法犯罪,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是社会毒瘤。
发生家暴情况后有哪些救济途径
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规定了三种救济途径:一是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二是向公安机关报案;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旨在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防止暴力发生或再次发生的裁定。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对“禁止家庭暴力”进行了明确规定。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胁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后果
如加害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构成犯罪的,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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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民一庭
编辑
冉利咸
审核
杨露
签发
汪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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