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界定市城市规划区禁止生产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范围的通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乡风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利川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我市决定重新界定市城市规划区禁止生产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界定禁鞭范围
东以元堡乡小塘村5组斑竹林与元堡村国道交汇点(现省道)至元堡乡花秋村9组铁林口至东城办事处白鹊山村、交椅台村、长堰村2组小茅坡以西为界;
北以东城办事处长堰村2组小茅坡至凉雾乡车罗洞村、石马村、铁炉寨村(含殡仪馆)、青龙山村、三岔口村、盘龙村、李子村5组赶场垭口以南为界;
西以凉雾乡李子村5组赶场垭口至凉雾乡花梨村、诸天村、池谷村、水源村7、8组肖家垭口供水池以东为界;
南以凉雾乡水源村7、8组肖家垭口供水池至凉雾乡大包村至甘溪山林场至凉雾乡官屋村、九渡村、群凤村、钟灵村至都亭办事处榨木社区至利川市林业科学研究所至东城办事处太平社区至元堡乡小塘村5组斑竹林以北为界。
二、明确部门职责
(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为市城市规划区禁鞭范围内禁止生产、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民政局、州生态环境局利川市分局等相关部门要统一认识,紧密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切实抓好市城市规划区禁鞭范围内禁止生产、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电视台、网站等新闻媒体要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告的宣传力度,营造禁鞭的良好氛围。
(二)都亭办事处、东城办事处、利川经济开发区、凉雾乡政府、元堡乡政府为市城市规划区禁鞭范围内禁鞭工作的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禁鞭工作直接责任人。
(三)全体市民有责任和义务向市公安机关、各责任单位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举报)。对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重处罚。
三、加大管理力度
(一)依法依规处罚。
1.单位未经许可在市城市规划区禁鞭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分别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个人擅自在市城区规划区新界定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燃放,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在市城市规划区禁鞭范围内非法从事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市安监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非法所得。
3.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通告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凡在市城市规划区禁鞭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一律从重处罚,不听劝阻、阻碍执行公务的,一律予以拘留;凡在禁鞭范围内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
5.经教育、警告拒不悔改或阻碍执法机关依法查处违禁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节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
重大节庆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须经市公安局批准后,规定时间和指定地点燃放。
四、本通告自年1月1日起施行。
专此通告
利川市人民政府
年11月24日
文章来源:利川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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