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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个案到类案,合并同类项堵塞监督漏洞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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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手”钟天(化名)最近“翻了车”。

钟天长期以“公民代理”身份代理案件,湖北检察机关在履行诉讼监督职责中,注意到这一反常情形。在对钟天代理的8起案件进行对比审查后,发现多起案件中他并不符合公民代理条件,且涉嫌利用代理人身份实施诈骗。检察机关遂向法院发出类案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对存在公民代理情形的诉讼案件严格审核代理资格,堵塞“违法代理”的漏洞。

对“钟某类”案件的监督是湖北检察机关探索民事检察类案监督的一个缩影。年以来,湖北各级检察院发出的件民事检察建议中,有件为类案监督检察建议,法院采纳率为93.2%。

湖北省利川市检察院检察官调查了解农民工郎某被拖欠工资的情况。

从探索个案到监督类案

促法律统一适用

“案件性质相同,裁判标准却不一致,违反了国家法制统一原则。”日前,湖北省检察院汉江分院针对当地法院办理的8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相关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予以统一。

而此举的由来还要从一起抗诉案件说起。

“要不是被刘某撞到,我家人也不会过世。为什么我们还需要承担30%的赔偿责任?”代某某向湖北省检察院汉江分院申请对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进行监督时,反复追问。

年10月,代某某的家人胡某某在江汉油田某路段散步时,被刘某驾驶的与准驾驶车型不相符的两轮电动车所撞,造成肋骨骨折及多处软组织受伤,后因创伤性湿肺导致呼吸衰竭而死亡。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法院判决刘某赔偿代某某损失6.4万余元。

“双方各自应该承担多少赔付责任?”该案提抗到湖北省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发现,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审法院依据受害人胡某某自身原有疾病对死亡后果的参与度来减轻刘某的赔偿责任是否正确。

“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受害人存在过错时,才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且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中,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仅限于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损失的情形。”承办检察官介绍,“本案中受害人自身原有疾病仅是交通事故造成死亡后果的客观因素,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故意。”

随后,湖北省检察院以法律适用错误为由,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最终,刘某支付代某某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各项费用24万余元。

检察机关在对该案审查中发现,当地各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最高法第24号指导性案例的理解存在分歧,这对案件的判决结果产生了影响。承办检察官由此想道:“在刘某案这类案件的办理中是否也存在类似情况呢?”

为规范该类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通过个案探索类案办理,湖北省检察院指导汉江分院对辖区内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进行了一次系统梳理。

“针对受害人体质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两级法院在确定侵权责任时裁判标准明显不一致。”在向同级法院发出的检察建议中,汉江分院这样写道:“通过检索,发现采纳损伤参与度的判决占78%,未采纳损伤参与度的判决占22%。”

“通过检察机关的监督,我们也更清醒地认识到,最终必须回归法理,探求法律的本意,在侵权人和受害人的利益之间寻求基本平衡,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很快,当地法院将这份检察建议下发给辖区各基层法院,要求各地严格按照最高法第24号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旨统一裁判。

从对案监督到人案并重

助力规范司法

在湖北省宜城市,某矿业公司总经理周某某的“如意算盘”落了空。

“借款并未通过股东会议,这是否合法?”其中曲折还得从某矿业公司股东邱甲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某矿业公司的控告开始。宜城市检察院接到控告后,通过对案件的进一步审查,发现不仅邱甲,王乙、李丁(以上人名均为化名)等2人也在同一天分别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当地法院起诉了某矿业公司。邱甲等3人均称该公司因缺少资金周转,在不同时间分别向3人借款共计约56万元,并约定了利息,但该公司逾期未还款。法院在同一天受理了该3起案件,并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以调解方式结案。最终邱甲等3人共领取执行款项约万元。

“该3起案件最明显的共性在于庭审都毫无对抗性,这不太符合常理。”宜城市检察院在对3起案件进行细致梳理对比后,发现3场庭审均在原告仅提供盖有某矿业公司印章借条的情况下,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证据及诉讼请求全部认可,案件快速调解并执行结案。后经过深入调查,检察机关发现邱甲等3人均将收到的借款转移汇集至某矿业公司总经理周某某的岳母庞某的账户中,且邱甲等3人均与周某某存在亲戚关系。

为此,宜城市检察院向当地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依法撤销虚假的民事调解书,并将相关涉案线索移送至当地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不仅如此,了解到3起案件的承办法官均为同一人后,宜城市检察院还对这名法官办理过的其他案件进行了审查,并建议法院对该承办法官未履行严格依法审查职责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不久,法院给予该承办法官行政记过处分的文件送至检察院,宜城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免去了该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按照最高检把检察建议做成刚性的指导思想,湖北检察机关通过制度机制建设,引导基层院强化调查核实,力求把违法事实查清,监督违法情形也逐步从“审理超期、执行超期、送达程序违法”等表层问题,转移到深挖司法人员违法、违纪和职务犯罪上,对倾向性、普遍性违法问题注重运用类案检察建议,扩大监督影响力,使得“类案问题拆分监督”等监督不规范问题逐步得到遏制。年以来,向湖北省检察院备案的件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检察建议中,有件是类案检察建议。

“对司法人员和案件办理程序同时进行监督,再‘计算最大公约数’,以此提出的建议更具有可行性和普遍适用性。”对于湖北检察机关坚持对人和对案并重的监督方式,枣阳市人大代表申丽丽也给予了积极评价,“司法活动的公平正义归根到底要靠过硬的队伍来实现。”

“针对共性问题提出监督意见,对督促法院纠正普遍性违法行为,完善相关工作机制起到了良好的监督效果。”湖北省蕲春县法院表示,之前当地检察机关就24起违法送达案件发出的检察建议,推动该法院对多名承办法官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在全院范围内开展了整顿,要求办案人员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严格落实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及文件有关公告送达的规定,充分运用大数据平台,提高直接送达率。

从泛化到细化

实现监督、执行质效双提升

“利息收入应不应该征税?征什么税?怎么征税?”宜昌市葛洲坝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时,发现有民间借贷的利息收入存在未依法缴纳税款的现象,且涉及金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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