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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市关于在外公职人员选调回乡的公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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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人才强市”战略,畅通利川籍在外地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回乡工作“绿色通道”,实施人员选调“暖心行动”,解决“两地分居”和“子女在外”等实际问题,鼓励利川籍优秀域外在编人才回乡建功立业,打造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干部队伍,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面向全社会选调利川籍在编在职人员回乡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01

选调对象

(一)利川籍在外地工作的在编在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人员,简称参公人员,下同);

(二)利川籍人员的配偶、子女或子女的配偶在外地工作的在编在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利川籍人员或其配偶、子女或子女的配偶在外地工作愿意放弃公务员身份的行政编制人员;

(四)利川籍人员或其配偶、子女或子女的配偶在外地工作的副科级及以上愿意放弃相应职务职级的人员。

02

选调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二)年龄一般在40周岁及以下(年1月1日以后出生),急需紧缺人才、硕士、博士、高级以上职称以及特别优秀的可放宽至45周岁(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三)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学历。

(四)进入学校、医疗机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五)近三年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等次及以上。

(六)调出单位同意调出。

(七)符合拟调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八)自愿接受工作安排和岗位调整。

(九)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十)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调动:

1、试用期未满的;

2、基层服务期限未满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被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的;

4、党纪、政纪处分影响期内的;

5、其他不宜办理调动的。

03

安置范围

利川市有空额编制的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简称参公单位,下同)。

04

安置原则

(一)编制空额原则。接收安置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空额编制。

(二)层次对应原则。选调人员调回利川市事业单位原则上坚持“城到城、乡到乡”对应安置。符合条件且愿意放弃公务员身份的行政编制人员及参公人员,优先安置到参公单位,参公单位编制空额满员后安置到其他事业单位。

(三)岗位匹配原则。选调人员调回利川市事业单位原则上安置到与原工作单位性质、所学专业相近和工作经历相关的单位及岗位。

(四)服从安排原则。根据本次回乡工作的选调人员情况,结合利川市事业单位实际用人需求,本次回乡工作的选调人员必须服从组织安排和岗位调整。

(五)择优选调原则。当符合条件的回乡选调人员超出利川市事业单位实际空编总额时,采取统一考试、考核等方式择优选调。

05

办理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人员将个人信息材料及证明材料,按顺序排列,整合成一个PDF格式文件,通过电子邮箱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在组织考察时现场提供)。需提交材料如下:1.《利川市在外地工作人员选调报名表》(见附件1);2.身份证;3.全日制学历、学位证书;4.居民户口簿;5.专业技术资格证;6.结婚证(已婚人士);7.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在编在职身份证明及同意调动证明(见附件2);8.公务员(参公)备案登记表;9.自愿放弃公务员身份的承诺书。

(二)资格初审。组织、人社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个人申请进行资格初审。

(三)确定岗位。组织、人社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结合编制部门提供的可核准用编范围对拟调入人员提出安置意见。

(四)考核审查。组织、人社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安排用人主管部门参与实地考核并对选调人员的档案进行审查,看档案材料是否齐全,进入单位手续是否齐备,重点审查调入人员的“三龄两历一身份”。考核合格的,发出商调函。

(五)组织体检。统一组织拟调入医院进行体检,费用自理。

(六)办理调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社局按选调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其他要求

拟申请回利川市工作且符合条件的,于年6月30日前,将相关申请材料扫描件上传到利川市人社局,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或申请后不能按要求商调个人档案及办理人事编制、工资、社保等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其他未尽事宜,由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联系方式:

1.利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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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黄志华

邮箱: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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