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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灿友非法狩猎还发到网络炫耀,被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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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一男子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还在火山小视频APP上发视频炫耀。近日,利川市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冉某犯非法狩猎罪提起公诉。

案情回顾

年7月,冉某在网上购得捕鸟器和电子诱捕装置等禁猎工具,先后安装在利川市东城办事处求男台村五组落水洞、红豆溪的淹水坝等处,并在淹水坝捕得竹鸡1只。经利川市野生动物保护站认定,查获的野生动物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利川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冉某违反禁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利川市法院审理判决,冉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利川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我市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态平衡和保护生物多样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全域全年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三、禁止猎捕的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湖北省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具体物种以国家、湖北省公布的名录为准。

四、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火药枪、气枪、排铳、地枪、射钉枪、弩、弓箭、地弓、弹弓、猎套、粘网、猎夹、吊杠、滚笼、捕鸟器、毒药、麻醉药、爆炸物、捕蛇夹、电击装置、电子诱捕装置等危害人畜安全的工具或装置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五、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投毒、麻醉、电击、电子诱捕、食物诱捕、活体动物诱捕、动物标本诱捕、利用野生动物生理习性诱捕、捣巢毁穴、火攻、烟熏、网捕、挖洞、陷阱、迷魂阵、犬捕、捡蛋等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六、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等法定情形或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办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并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七、违反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利川市人民政府关于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的通告》(利政发〔〕7号)同时废止。

利川市人民政府

年11月22日

内容来自:利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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