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检速报》年6月29日从法院了解到,该案被告人严华坤,男,年出生于湖北省利川市,土家族,大专文化,利川市建南镇人民政府退休干部,户籍地利川市,现住利川市。因涉嫌犯受贿罪,于年6月2日经利川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利检二部刑诉[]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华坤犯受贿罪,于年6月15日向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依法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华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经过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年10月,被告人严华坤退休后被利川市建南镇人民政府返聘为建南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工作人员,并负责主持该办公室日常工作。
年10月初,时任建南镇高祥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梁远权找严华坤签字报账领取重庆市万州区双源水利开发有限公司大滩口水库项目高祥村村委会和高祥小学的征收补偿款时,严华坤考虑到自己买车还欠有债务人民币12万元,以需要处理建南镇有关遗留账务为由要求梁远权从高祥村村委会和高祥小学的补偿款中列支相关费用。
梁某鉴于报账须经严华坤签字,当即答应了严华坤的要求,严华坤遂签字同意报账。补偿款到账后,梁某应严华坤的要求支取现金人民币12万元送到建南镇政府大院严华坤宿舍交给了严华坤,严华坤将该笔款项交给妻子罗丙英用于偿还家庭债务。
另查明,年12月27日,被告人严华坤在利川市监察委员会通知其到该委接受询问时,即向办案人员陈述了其索取梁某人民币12万元的大部分事实。年5月15日,利川市监察委员会对严华坤涉嫌职务违法立案调查后通知严华坤到该委讯问室接受讯问时,严华坤对索取梁某人民币12万元的事实供认不讳。年6月2日,严华坤向利川市监察委员会退交了赃款人民币12万元。
被告人严华坤认罪认罚并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向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严华坤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法院判决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严华坤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严华坤在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经办案机关通知到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严华坤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预缴罚金,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对公诉机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向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严华坤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严华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严华坤违法所得人民币12万元,上缴国库。